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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原 告 曾○福

曾○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以上原告曾○福、曾○興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請求確認特留分10分之1存在之部分,因遺產全部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71,289元,原告曾○福、曾○興訴訟標的價額各為1,407,129元,裁判費應各為14,959元。原告曾○福請求被告給付42萬元部分之裁判費為4,520元,故原告曾○福應繳之裁判費合計為19,479元。原告曾○興請求被告給付206,372元之部分之裁判費為2210元,故原告曾○興應繳之裁判費合計為17,169元。惟原告曾○福、曾○興合計僅繳納裁判費3,000元,則原告曾○福應再補繳17,979元,原告曾○興應再補繳15,669元,限原告曾○福、曾○興於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