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威勳再審被告 邱金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命令由家分離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家訴字第1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除再審程序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再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