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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家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勸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宥均代 理 人 呂蘭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
裁判日期: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