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葉陳淑貞代 理 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關 係 人 黃厚誠律師上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黃厚誠律師於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中,為被告陳黃綉吟(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陳黃綉吟之女兒,對陳黃綉吟等人提起請求返還特留分等訴訟,經本院以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受理在案。惟陳黃綉吟已經失智,為無訴訟能力之人,有為陳黃綉吟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以利訴訟之進行,故為陳黃綉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陳黃綉吟患有重度之身心障礙,有其身心障礙證明可參,其應屬無訴訟能力人,故聲請人聲請為陳黃綉吟選任特別代理人,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黃厚誠律師於本件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中,係同案其中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對案情應較為瞭解,應可維護陳黃綉吟之權益,且其有擔任陳黃綉吟特別代理人之意願,應屬適合之人選,爰選任黃厚誠律師為陳黃綉吟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