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婚字第248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後兩造感情漸行漸遠,且被告因案判刑5年2月,爰依法請求判決離婚等語。
二、被告經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陳述意見。
三、經查:
(一)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於110年7月14日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參見本院卷第41頁),原告自得依上述之規定請求離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