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建字第38號原 告 吳錫煌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被 告 游勝凱訴訟代理人 李佳盈律師
陳偉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1,200元,其中新臺幣1,500,000元自民國110年6月25日起,餘新臺幣511,200元自民國112年8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7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11,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2年8月7日以民事辯論意旨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244,000元,其中1,50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餘744,000元自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兩造前於107年6月12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工程
契約),約定由被告承攬原告位於「臺南市○○區○○街0號」之舊宅整修工程,雙方並約定系爭工程總價為237萬元。而原告所有之系爭舊宅原係供出租使用,整修後擬經營民宿、供原告女兒住居使用或繼續出租收益使用,被告對此甚為詳悉,更提供民宿經營建議,並告知原告系爭工程僅需8個月即可完工,期間更協助原告發文預告經營民宿,請原告家人回覆設計民宿圖樣商家預計108年4月初完工,惟被告未依時完工,嗣其表示至遲會在108年8月27日前完工。詎被告至108年8月27日仍未完工,之後其所保證之完工期限則從108年12月底、到109年4月、再到109年12月底。豈料,109年12月底仍未完工,至此系爭工程已延宕近2年時間,原告實無可忍受,惟經被告再次保證至遲會在110年3月25日全部完工,要求原告再給予3個月期間,雙方遂以110年3月25日完工為重要要素,於110年1月5日簽立如原證2所示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而110年1月5日後,被告雖有再繼續進行工程,惟迄今仍未完工,且完工之部分仍有諸多瑕疵待修繕補正,是被告遲延事實至明,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㈡原告先位主張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解除兩造間之系爭承
攬契約,並請求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及主張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工程款合計2,244,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⒈系爭工程經被告拖延2年餘時間後,迄今尚未完工,原告已
於110年4月26日委請代理人發函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解除系爭工程契約。又被告自兩造簽約後迄至109年6月16日止,業已給付原告2,133,000元工程款及123,300元熱水器代購款,共計2,256,300元,惟系爭工程契約既經解除,被告即應返還自原告處受領之2,256,300元。再因系爭工程延宕多年尚未完成,物價與工資上漲、後續接手系爭工程之廠商檢查費用、瑕疵修改費用等多出來之費用,即屬原告所受被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復參以被告已完工且無瑕疵項目之價值僅有60萬元至70萬元,是原告併請求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及主張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工程款合計2,244,000元。
⒉系爭工程僅需8個月即可完工,然被告卻有多次延後完工期
限(分別為108年4月初、108年8月27日、108年12月底、109年4月、109年12月底)之情,顯見被告已逾期完工。
㈢倘原告解除系爭承攬契約為不合法,則原告備位主張依民法
第49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之費用2,244,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⒈系爭工程原告除於兩造工程討論中 (如109年9月15日討論
後有原證9紀錄出現、109年12月28日被告親自帶領原告一家解說後續施作工程,有原證8影片為佐)、LINE對話中,要求瑕疵改善以及繼續履約外,更於110年4月26日(原證5)、110年6月11日(原證10)委請代理人發函催請改善瑕疵及繼續履約,否即解除契約,並敘明倘被告主張解約不合法,亦再請被告改善瑕疵及繼續履約,惟被告迄仍未改善及繼續履行契約。⒉系爭工程有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瑕疵。
⒊系爭工程有原告主張如附表三所示之未完工項目。
⒋附表一所示之瑕疵、附表三所示之未完工項目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
⑴各項瑕疵項目、未完工項目之原因分別詳如附表一之一
「原告主張瑕疵原因」、附表三之一「原告主張未完工原因」欄所示。⑵被告就上開瑕疵所為如附表一之一「被告爭執摘要」欄
所示之抗辯,及就上開未完工項目所為如附表三之一「被告爭執摘要」欄所示之抗辯,均非可採。
⒌原告已進行多次催告,業已盡民法第497條催告要件:110
年3月25日仍未見被告完工(包括瑕疵修補部分),原告遂於110年4月間與被告商議如何解決,被告僅一再要求原告給予更多時間,卻不願提出履約保證,之後原告先於110年4月26日寄發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575號存證信函予被告,以其遲至110年3月25日仍未完工為由,解除系爭承攬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已支付之工程款及賠償工程遲延所生之損害;倘認解除契約無理由,請於函到內1個月內完成所有工程並賠償工程遲延之損失(原證5),惟迄至110年6月11日仍未見被告完工,始再於110年6月11日寄發高雄社東郵局第215號存證信函,並檢附附件(原告臚列系爭工程需修補瑕疵及未完工之部分)予被告,向其表示:除以前函主張權利外,倘被告認解除契約無理由,再次催請被告於函到1個月內,修補完畢所有瑕疵並完成未完成之工程,逾期即再追加訴究相關責任等語(原證10),然被告迄至110年7月19日亦仍未完工,是原告依民法第497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擔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工作之費用,實有所據。
⒍被告主張系爭工程延宕係歸責於原告未進協力義務之部分
:兩造於109年9月15日商議後,被告幾乎未動工,原告遂再次提醒甚至詢問是否還有需要馬上決定的事,被告回應沒有,此可由兩造109年10月29日LINE對話足佐,益證原告無未盡協力義務之缺失。
⒎被告承攬系爭工程,截至110年3月25日為止迄今仍有部分
未完成,完成之部份亦存有諸多瑕疵需待修補改善,原告前已多次催告被告補正瑕疵及完工,惟被告迄今仍未修補改善繼續履約,相關使第三人改善工作以及繼續履約完工之費用,經鑑定鑑定結果為2,244,000元(工程標單D,參鑑定報告第42頁第2點結論),是原告自得依民法第49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244,000元。
⒏倘本院認原告無依民法第497條規定請求使第三人履約改善
費用,則因系爭建物迄仍有諸多瑕疵,原告經多次催請改善,被告皆拒絕修補,原告爰依民法第493條、第494條、第495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暨損害賠償,並依減少報酬後,請求被告依不當得利返還溢領之部分:
⑴減少報酬後,被告應返還1,117,074元:依後述說明,被
告目前之完工進度約僅有47%,尚有53%之工程尚未完成,爰請求減少53%之報酬,即本案僅需給付1,117,074工程款。原告已給付2,133,000元,溢付1,015,926元,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1,117,074元。
⑵損害賠償部分計525,583元:
①後續他人繼續工程時,依鑑定報告中㈡鑑定結論第6.8.
9項意見(參鑑定報告第42-43頁),將增加如下費用計224,119元。
檢測費:62,000元。
廢棄物清理費:40,000元。
施工後清潔費:20,119元。
工程管理費:102,000元②依物價上漲指數增加工程款至少301,464元:依鑑定報
告顯示107年6月至111年8月營建工程物價指數,自10
5.63上漲至130.63,亦即至少上漲1.24倍(130.63/1
05.63=1.24),是被告未完成之53%工程,繼續完成勢將增加0.24倍工程款,茲僅以被告本案所估之工程款237萬之53%計算,仍需1,256,100元工程款,隨物價指數上漲所增加之0.24倍工程款,經核算後為301,464元(1,256,100×0.24)。
⑶綜上,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共計1,642,657元。㈣針對鑑定報告意見詳如下述:
⒈就被告主張鑑定單位所為施工項目鑑定,部分非屬契約範圍之部分,回應如下:
⑴本案兩造間工程承攬合約契約為連工帶料的統包契約:
依契約第3條工程總價之約定「一、本工程為總價承包工程,合約總價為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元整(2370,000未稅價)。二、本合約價金為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乙方所需之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安全設施、清潔衛生、管理費用」,顯見兩造所訂立之承攬契約,屬於統包契約,即被告完成一棟可供原告住居使用之建物及具備相關設施配備,除非雙方合意排除或契約明定排除(如原證1第4頁第5點之記載「以上報價皆不含台電公司施工費、自來水公司施工費、市府規費、瓦斯配管、大理石、木工裝潢」等情),若否皆屬本案工程統包範圍。
⑵茲就被告主張【工程標單D】非屬契約範圍之部分:
①【工程標單D】壹、一㈠及㈡1.2之部分:系爭工程經雙
方討論後,1至3樓左側窗戶全部廢除封平,2至3樓後面窗戶封一半,是側牆及後牆窗戶廢除封閉之部分,本即需填補整平及施作防水,又1至3樓工程施作,自需鷹架支撐,此部分自屬契約範圍。另被告於109年12月28日帶領原告一家逐一說明伊接下來擬完成之工作時,亦表示需使用到鷹架,會處理1至3樓外面磚牆,此有伊是日陳述「你們要借隔壁外面的地板讓我搭鷹架上來,要做1/2/3樓外面的磚牆。我的工人會從4樓的窗戶把鷹架從這邊吊下去,我在猜隔壁不會讓我們搬重物經過他們的家,所以我這邊應該是會先做工作窗讓他們先從這邊運送下去。」(原證29)為佐。
②【工程標單D】壹、一㈣1至5有關1樓後面空地、車庫、
花圃地坪整地之部分:此為契約約定14項景觀工程「
1.右方空地地板整平」(原證1第2頁)部分之工程,至於鑑定報告所列1至5細項,係鑑定人依其工程專業列出地坪整平所需之細部工作,地坪整平之部份亦有被告於109年12月28日帶領被告一家說明伊接下來擬進行工程中亦有提及,此有伊當時說明:「這邊(指一樓後面空地及花園地坪)全部以灌漿為主,然後後面的洗衣機排水孔跟這邊的廚房排水孔三個管子重新配,然後把這個水溝打掉,這是增加的工程,三個管子插到外面的水溝去,之後重新灌漿鋪平,然後這個水溝就不要了,就變成它已經沒有水溝,因為管子埋在地板裡面了。然後再來這個樹,阿伯要把它拔起來然後重新用盆子。」(原證29)為佐。
③【工程標單D】壹、二㈠電氣工程2「錶前總開關3P-400
A含配管配線」、7「電錶原三顆220V安裝」、8「電錶原四顆110V改220V+申請費+安裝」之部分:
有關電錶配線等設置安裝,本即屬電氣工程之部分
,亦未經兩造排除於統包範圍外,兩造於電氣工程部分特別排除者僅有契約估價單最後一頁「5、以上報價不含台電公司施工費、自來水公司施工費、市府規費、瓦斯配管、大理石、木工裝潢」(原證1),是前述三項工程縱有非屬契約範圍,亦僅有第8項之申請費應排除,其餘費用皆屬契約範疇。
另自原證2協議書內第四點約定「四、於原本合約中
,乙方配置門口電表後,報請台電及自來水公司…」,亦可窺見電錶設置為被告合約範圍義務,且依合約書第3條工程總價約定「二、本合約價金為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乙方所需之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安全設施、清潔衛生、管理費用。」,電表設置相關材料費用包括電錶、線材及相關設備,皆為被告應負責之義務。
④【工程標單D】壹、二㈡2「2/3樓戶外走廊之地面排水
蓋更換」:雖為被告完工後原告要求要修改,惟業經被告同意修改,是仍屬被告義務範圍。
⑤【工程標單D】壹、二㈡4「衛浴修改管路(原配置高度
不當)」:被告稱此配置高度係依兩造討論後施作,原告否認之,且此高度設置乃鑑定人依其工程專業認定不符合一般使用情況(即屬瑕疵),被告自負有修補更改至符合一般品質效用之義務。
⑥【工程標單D】壹、二㈡5F「其他一般品牌單桿浴巾桿1
組」:按如前述本契約係屬連工帶料之統包契約,本建案廁所係乾濕分離(設置有淋浴間),兼具有盥洗室功能,盥洗室最陽春的配備至少要有一掛毛巾或浴巾之設備,鑑定人此配置已屬最陽春之配備,其餘尚有衛生紙架、門後掛勾、淋浴間內置物架(洗髮精、沐浴乳等)等等,鑑定人已皆未列入。
⑦【工程標單D】壹、三㈠「4樓電信箱體察管線及補斷管
接點(CO2)」:被告主張已測試完畢,無須再次測試等語,原告否認之,請被告舉證以實其說。
⑧【工程標單D】壹、三㈡「4樓主電信箱電視、電話及光
纖管拉線」:此屬契約估價單第九項「電線及線路配置」及第十項「中華電信網路入屋現配置」約定。
⑨【工程標單D】壹、四「燈具設備工程」:被告主張「
原契約並未包含天花板燈,且各樣式燈具為最基本樣式,原告更稱欲自行選擇其他樣式」等語,然燈具設備亦為一棟建物基本需有之設備,且由被告之抗辯已可知悉有包含燈具,僅包含者為最基本樣式,始有倘原告要其他樣式可以自行另外選購。再由被告110年2月22日於LINE對話中表示「我的水電配置好後,是由我的燈具商,安裝天花板燈座,就像之前你們家安裝那樣」、「然後如果你們要安裝其他燈」「建議」「現看好」「在我安裝之前」「討論好一次進入」(原證30),亦可窺見本案係包括燈具,僅最基本樣式,如果原告要更換,伊建議在伊安裝前要自行先看好。實則,原告本欲挑選其他樣式,惟因被告遲未完工,原告最後作罷僅希望被告裝設最基本樣式儘快完工即可。
⑩【工程標單D】壹、五「鋁門窗工程」㈠1樓第2.5.6.7.
10之部分:被告主張該項目「為施工後,原告變更增加之窗戶」等語,原告否認之,實則,所有窗戶型式為雙方討論完才施做,並無變更,且被告都已經裝好窗框,卻遲不裝玻璃,原告實在不解。
⑪【工程標單D】壹、五㈡2「2樓+3樓前房景觀玻璃固定
長條片」之部分:被告主張該項目「為施工後,原告變更增加之窗戶」等語,原告否認之,實則,所有窗戶型式為雙方討論完才施做,並無變更,且被告都已經裝好窗框,卻遲不裝玻璃。
⑫【工程標單D】壹、五㈡10及11「4樓頂房側牆氣密窗」
、「4樓頂房後牆氣密窗」之部分:此二個窗戶本即為原窗戶大小並無改變,且現狀即為二個窗戶。
⑬【工程標單D】壹、七㈠1「最少上漆2次,電腦調色漆上2-4次」之部分:
被告主張油漆已完成,不須整棟建物重漆,應鑑定
瑕疵修補價格,以及合約約定報價不包含木工裝潢施工費用等語云云,惟此部分參照【工程標單E】
壹、七「油漆工程」1「室內牆面(不含整修牆面)最少上漆2次,電腦調色漆上2-4次」項次,鑑定單位亦僅將之列為瑕疵項,非未完工項,是【工程標單D】依鑑定報告所為之說明,亦僅為依現今行情所估需修繕費用(參鑑定報告第18頁),非重作費用,且被告迄未提出最少已上漆過2-4次證明,鑑定單位依其現場觀看提出專業意見鑑定認需至少在上漆2次及電腦調色漆上2-4次之修繕方式,並無未洽。
另被告抗辯報價不含木工裝潢部分,所謂木工裝潢
乃指木工裝潢費用(此部分原告亦已係找人另行施作付費),無礙被告需完成整棟建物每間室內房間需具一致性之油漆工程。
⑭【工程標單D】壹、七㈡1「防水彈性漆(不含噴石頭漆
)+後外牆及社區側外牆裸身牆面先上底漆再加上防水彈性漆+室外樓梯白牆都上防水彈性漆」之部分:被告抗辯係爭估價單並未包括後外牆防水工程及社區外牆防水工程,故此非屬契約約定範圍等語云云,惟本案係統包工程,被告需完成一個完好、遇雨天不會漏水建物交予原告,為免建物於雨天出現滲漏水狀況,建物外牆具有防水功能乃最基本之要求,如一般常見之建物防水保固,是有關外牆先做防水處理後油漆或是油漆時一併處理防水,二者方式皆可,因被告迄未舉證證明伊已有做外牆防水處理(如整棟外牆已上防水漆),是鑑定報告就此部分一併處理油漆及防水處理,並無未洽。
⒉被告主張已完成,屬非必要項目之部分:被告主張【工程
標單D】壹、三㈠「4樓電信箱體察管線及補斷管接點(CO2)」之部份已測試完畢,無須再次測試等語,原告否認之,請被告舉證以實其說。此係鑑定人依其專業經現場與勘多次後,認為需改善之部分。
⒊被告主張價格過高之部分:被告以原告110年起訴前後所提
出之報價單主張鑑定價格過高等語,然查,原告所提之報價單僅為參考,報價廠商非若鑑定單位專業,再者,該報價單亦係2年前報價單,且近年因疫情、戰爭、經濟環境等情,物價、營建成本不斷上漲趨勢至為顯明,是被告徒以2年前訴訟外之報價單指摘鑑定報告單價過高,實無足為採。
㈤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244,000元,其中1,500,000元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餘744,000元自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㈠原告先位主張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解除兩造間之系爭承
攬契約,並請求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及主張依民法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工程款合計2,244,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
⒈系爭工程8個月完工之前提為雙方配合、順利溝通下得如期
完成:依107年6月21日被告於通訊軟體LINE稱「你們也要訂出步伐」、「8個月」等語,可證系爭工程8個月完工之前提為雙方配合、順利溝通下得如期完成,然原告與其家人常意見分歧或反覆指示修改,導致系爭工程延宕,非可歸責於被告。
⒉原告解除系爭承攬契約不合法:
⑴系爭工程係因原告與其家人常意見分歧或反覆指示修改
,始致延宕,是系爭工程延宕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
①系爭契約於108年8月27日尚未完工,係因原告多次修
改窗戶形式、修改水電插座位置、追加5號建物四樓工程,且被告於108年8月28日向原告告知反覆修改設計會延誤工程施作進度等語,另1至3樓鷹架及防水工程與系爭工程是否封閉窗戶無關,系爭契約工程遲延非可歸責於被告。
②系爭契約工程於108年12月底尚未完工,係因廁所磁磚
尚未決定、且原告與其家人溝通不良,甚需由被告擔任溝通橋樑,緩和雙方氣氛,系爭契約工程遲延非可歸責於被告。
③系爭契約工程於109年4月尚未完工,係因原告於109年
4月18日始確認走廊磁磚,系爭契約工程遲延非可歸責於被告。
④系爭契約工程於109年12月未完工,係因原告家人間溝
通不良,遲遲無法做出決定,確定後卻又反覆修改,系爭契約工程遲延非可歸責於被告。
⑵因110年1月20日被告收受辱罵訊息並向原告及其家人反
應,於110年2月23日後,被告雖較少回覆六人群組訊息,但仍繼續施工,而系爭補充協議工程皆係因原告未確認致無法完工,故原告所稱可歸責被告致未完工,於110年4月26日解除系爭契約云云,顯無理由。
⑶於110年4月26日後,被告繼續施工,甚至於110年5月27
日原告仍指示修改四樓窗戶門框的規格,故原告稱已於110年4月26日解除系爭補充協議云云,前後矛盾。⑷系爭協議書第1條有關「被告須於110年3月25日完成主合
約房屋改修工程」之約定,非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為契約之要素:
①兩造於110年1月5日簽立系爭補充協議第1條約定「被
告須於110年3月25日完成系爭合約房屋修改完成工程(欄杆、大門紗窗、抽水馬達、水電配))。若有還需修補在整棟整體完成後雙方再次現場討論登記後被告再行安排修補。」第4條約定「若原告有增加或修改工程,都須由雙方協議後方可施工,但日期由雙方協議之(目前討論有區域的天花板或牆壁矽酸鈣板要補土油漆,一樓隔壁水溝尚需討論,隔壁化糞池蓋子訂製)」由此可見,原告隨時有可能增加或修改工程、且須雙方協議後施工,況系爭補充協議第3條並未約定被告遲延交屋之罰款,可說明原告有未如期交屋之預期心理。
②原告追加及修改工程內容致工程延宕,嗣後兩造簽立
系爭協議書,約定若有增加或修改之期日另訂,非以110年3月25日完工為重要要素。
⑸原證5之110年4月26日存證信函、原證10之110年6月11日存證信函,均僅為催告之意:
①原告於110年4月26日寄發高雄地方法院郵局575號存證
信函略以被告遲至110年3月25日能未完工,依法解除系爭承攬契約、請被告返還已支付之款項並請求遲延所生之損害,倘認解除契約無理由,則於函到內1個月內完成所有工程並賠償工程遲延之損失云云;然原告於110年4月26日發函解除契約後,於110年5月27日仍繼續指示被告修改4樓窗戶門框之規格,可知原告110年4月26日存證信函僅為催告之意,原告主張110年3月25日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為契約之重要要素、已於110年4月26日解除系爭協議書云云,顯無理由。
②嗣原告於110年6月11日再次寄發高雄社東郵局215號存
證信函略以前函主張權利外,倘被告認解除契約無理由,再次催請被告於函到1個月內,修補完畢所有瑕疵並完成未完成之工程,逾期即再追加速究相關責任,可知原告110年6月11日存證信函亦僅為催告之意;詎原告旋即於110年6月16日起訴,是其解除契約不合法。
⒊系爭工程延宕既不可歸責於被告,原告解除系爭承攬契約
不合法,則原告不得請求返還被告已依系爭工程契約施作完成之報酬2,133,000元:被告就系爭工程已為施作完成部分,原告不得主張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工程款2,133,000元,否則無異被告就其已施作之給付,不僅全歸於原告所得,又須對原告負返還工程款責任,形同雙重負責,有失衡平。
㈡原告備位主張依民法第49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使第三人改善
或繼續其工作之費用2,244,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亦為無理由:
⒈系爭工程並無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瑕疵。
⒉系爭工程亦無原告主張如附表三所示之未完工項目。
⒊若系爭工程有上開附表一所示之瑕疵及附表三所示之未完
工項目,則附表一所示之瑕疵、附表三所示之未完工項目均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茲將被告就瑕疵、未完工項目所為之抗辯,分別詳列如附表一之一「被告爭執摘要」、附表三之一「被告爭執摘要」欄所示。
⒋原告並未催告被告補正瑕疵,僅催告工程進度,且原告未盡定作人之協力義務,是系爭工程遲延非可歸責於被告:
⑴原告所提原證9之109年9月18日開會討論紀錄,為說明施
工方式、現場會議決定內容或追加工程,並非原告催告瑕疵修補:
①依六人群組對話紀錄可知原證9為說明施工方式、現場
會議決定內容或追加工程,並非原告催告瑕疵修補:關於原證9原委,係兩造於109年9月15日開會、109年9月17日原告小女兒將工程項目列出並設為記事本,原告稱「加壓馬達1F也要裝(務必)」(被證8編號35至編號36)、被告於109年9月18日回傳武德街開會討論PDF檔,對於原告提出的要求,紀錄為「加壓馬達安裝方式,三樓安裝一顆加壓馬達。二樓安裝一顆加壓馬達。四樓安裝一顆加壓馬達。而我阿凱建議一樓不用安裝加壓馬達,因為壓力夠,如果要安裝,就建議四樓跟一樓為同一顆加壓馬達。」(原證9),可證為施工方式的詢問、現場會議決定內容或追加工程之紀錄,並非原告催告瑕疵修補,被告並稱「您們有空看一下喔」(被證8編號36),此有六人群組Line對話可稽,而後原告及其家人皆未對於被告傳送的檔案表示意見。
②被告對於原告所提原證9之109年9月18日開會討論紀錄逐一表示意見:
四樓房間門口電燈、露台水龍頭、水電費算在四樓
房間,為原告要求新增施工項目,非請求被告修補瑕疵。
一到三樓房間窗戶外牆做防水,此非合約內工程項目。
四樓房間地板、四樓鐵皮屋排水、房間天花板、廁
所天花板、1樓店面天花板、廁所門、四樓房間窗戶、裝加壓馬達、大門型式,僅討論施工方法,非原告請求被告修補瑕疵。
二、三樓外面陽台排水,未見實際瑕疵,非原告請
求被告修補瑕疵。水塔設置、冷氣戶外機擺放位置、修改排水孔形狀,現場會議決定,非原告請求被告修補瑕疵。
一樓走廊水溝灌漿,內埋水管排7號污水,後方種樹
區灌水泥為施工方式的詢問,且為追加工程,非原告請求被告修補瑕疵。
會議時原告請被告提供熱水器型號供其選擇、確定
油漆顏色,非原告請求被告修補瑕疵,非原告請求被告修補瑕疵。
⑵原告所提原證8之錄影檔案,木工裝潢及油漆、走道隔柵
、7號建物、鐵皮屋並非被告本件施作工程範圍,且影片內容為被告向原告說明施工方式,並非原告催告瑕疵修補。
⑶原告太太於110年2月26日稱「看著進入三月了還一直休
工真不知道怎麼回事?」;於110年3月3日稱「3/3了工程到底怎麼回事完全沒進展啊」;於110年3月11日稱「都3/11了工程還在拖著實在不能理解?」;於110年3月18日亦催促交屋時程,並未提及系爭工程已完成部分何處需補正瑕疵。
⑷原告太太於110年3月9日稱「阿凱記得拆欄杆時我們就說
過要趕快裝不然怕會有危險、可是到了今天都3/7了算算也快有半年了前幾天上去也都心驚驚、到底工程進度是如何安排真是令人」;然系爭工程契約第4條約定於每項工程施工前由被告通知原告給付價金,原告未給付價金,故被告未施作,遲延原因非可歸責於被告。
⑸原告所提原證10之110年6月11日存證信函附件項目,並
未確認大門樣式,且原告為避免最後補漆汙損及失竊,指示大門安裝後再裝電燈、衛浴設備、熱水器等項目,另清洗、補漆、清運施工廢棄物為最後收尾階段,因本案工程未完工而無法施作,是原告所稱催告需修補瑕疵及未完工部分云云,顯無理由。
㈢兩造雖約定系爭工程契約為總價分階段給付,然於估價單內
詳列工程名稱及給付工作物、項目數量,顯為兩造約定施工範圍,不應恣意解釋為包含可供居住所有相關設備。而針對鑑定報告「已完工有瑕疵」及「未完工」部分【工程標單D】表示意見如本院卷㈤第191-206頁附表10:
⒈非契約範圍、非必要、重複計算、可歸責於原告延遲致被告未完工等項目共計1,426,362元,應予扣除:
⑴原告自行增加項目而非契約範圍,共831,662元:
①壹一㈠:鷹架工程,132,300元。
②壹一㈡1:外牆側邊廢除窗戶之紅磚區填補整平,9,050元。
③壹一㈡2:外觀內凹祼露面以泥作填補粉光+防水(不 含貼磁磚),31,500元。
④壹一㈣:1樓後面空地、車庫、花圃地坪整地。
⑤壹一㈣2:綁鋼筋含材料,44,912元。
⑥壹一㈣5:化糞池孔蓋更新,15,000元。
⑦壹二㈠2:錶前總開關3P-400A含配管配線,18,000元。
⑧壹二㈡2:2/3樓戶外走廊之地面排水蓋更換,3,000元。
⑨壹二㈡4:衛浴修改管路(原配置高度不當),24,500元。
⑩壹二㈡5F:其他一般品牌單桿浴巾桿1組,8,400元。
⑪壹三㈡:4樓主電信箱電視、電話及光纖管拉線,8,000元。
⑫壹四㈠:天花板大吸頂燈+LED燈泡*5顆+安裝(包含:1
樓店面*1+2樓前*1+2樓後*1+3樓前*1+3樓後*1),17,500元。
⑬壹四㈡:天花板中吸頂燈+LED燈泡 3顆+安裝(包含:1
樓店面*1+2樓前*1+2樓後*1+3樓前*1+3樓後*1),12,500元。
⑭壹四㈢:戶外壁燈+LED燈炮1顆+安裝(包含:1樓店面走廊*2+2樓走廊*3+3樓走廊*3+樓梯間*3),13,200元。
⑮壹四㈣:LED15cm崁燈組+挖孔+安裝1樓店面木作天花板
*3+1樓浴室*2+2樓前浴室*2+2樓後浴室*2+3樓前浴室*2+3樓後浴室*2+4樓頂房木作天花板*6,11,400元。
⑯壹四㈤:4樓鐵皮屋4尺LED支架燈T5燈+安裝,2,700元。
⑰壹五㈠2:1樓店面側牆玻璃片,5,000元。
⑱壹五㈠5:1樓店面浴室玻璃含折紗,5,000元。
⑲壹五㈠7:1樓後面房間浴室玻璃含折紗,8,000元。
⑳壹五㈠0:1樓後面房間側牆玻璃片,15,000元。
㉑壹五㈡2:2樓+3樓前房觀景玻璃固定長條片,12,000元。
㉒壹五㈡10:4樓頂房側牆氣密窗,26,000元。
㉓壹五㈡11:4樓頂房後牆氣密窗,13,000元。㉔壹七㈠1:最少上漆2次,電腦調色漆上2-4次,150,000元。
㉕壹七㈡1:防水彈性漆(不含噴石頭漆)+後外牆及社區側
外牆祼身牆面先上底漆再加防水彈性漆+室外樓梯白牆都上防水彈性漆,245,700元。
㉖以上共831,662元。
⑵被告均已完成,屬非必要項目,共8,000元:壹三㈠:4樓電信箱體察管路及補斷管接點(co2),8,000元。
⑶重複計算,共9,500元:
①壹五㈠3:1樓店面側牆玻璃含折紗,4,500元②壹五㈠6:1樓後面房間側牆玻璃含折紗,5,000元。
③以上共9,500元。
⑷可歸責於原告延遲致被告未完工部分:①壹一㈢1:4樓廁
所內窗戶旁泥作補貼磁磚。②壹一㈤:建築物全棟、完工後清運施工廢棄物含人工搬運費。③壹二㈠1:不鏽鋼電錶白鐵總箱。④壹三㈢1:電視、網路及電話佈線+出線口製作4樓前。⑤壹三㈢2:電視、網路及電話佈線+出線口製作3樓前。⑥壹三㈢3:電視、網路及電話佈線+出線口製作3樓後。⑦壹三㈢4:電視、網路及電話佈線+出線口製作2樓前。⑧壹三㈢5:電視、網路及電話佈線+出線口製作2樓後。⑨壹三㈢6:電視、網路及電話佈線+出線口製作1樓前。⑩壹三㈢7:電視、網路及電話佈線+出線口製作1樓後。⑪壹五㈠1:1樓店面前觀景5+5透明強化膠合玻璃。⑫壹五㈠4:1樓店面側牆玻璃含折紗。⑬壹五㈠8:1樓店面1000型落地門。⑭壹五㈠9:1樓後面房間門門片。
⑮壹五㈡1:2樓+3樓前房觀景玻璃。⑯壹五㈡3:2樓+3樓前房觀景玻璃含折紗。⑰壹五㈡4:2樓+3樓側牆玻璃片。⑱壹五㈡5:2樓+3樓側牆玻璃含折紗元。⑲壹五㈡6:2樓+3樓浴室玻璃含折紗。⑳壹五㈡7:2樓+3樓後牆玻璃含折紗。㉑壹五㈡8:2樓+3樓前房+後房的房間門門片。㉒壹五㈡9:2樓+3樓前房落地觀景固定窗。㉓壹五㈡12:4樓頂房邊牆氣密窗。㉔壹五㈡13:4樓頂房廁所窗。㉕壹五㈡14:4樓頂房房間鋁門含門框。㉖壹五㈡15:4樓頂房廁所玻璃門。㉗壹六㈠1:1樓至4樓的樓梯扶手。㉘壹六㈠2:2樓3樓4樓走廊長扶手。㉙以上共577,200元。
⑸上述應扣除項目加總共:1,426,362元(計算式:831,662元+8,000元+9,500元+577,200元=1,426,362元)。
⒉另電錶安裝、申請費以及鋁門窗,單價顯屬過高,依原告
曾提出之報價單及市場行情,僅需94,800元,而鑑定報告多計算154,700元,應予扣除。
⒊上述非契約範圍、非必要、重複計算、可歸責於原告延遲
致被告未完工、單價過高,應扣除項目加總共1,581,062元(計算式:1,426,362元+154,700元=1,581,062元)。
⒋由鑑定報告可知,107年總工程金額應為4,507,066元,被
告已給予原告優惠僅報價2,370,000元,而實際完工亦有2,115,085元之價值,綜觀兩造對話紀錄,工程項目互相連動,原告及其家人反覆不定致工程延宕,不可歸責於被告,且原告迭次反覆修改致增加施工成本,被告亦未向原告請求管理費等情,鑑定報告就完工金額依原契約比例衡酌,僅評價1,112,199元價值,顯無理由,且就現今修繕費用,亦未依原契約比例衡酌,而認修復仍需2,244,000元,亦不可採。經扣除非契約範圍、非必要、重複計算、可歸責於原告延遲致被告未完工、單價過高等節,並依原契約比例衡酌後,修繕費用應為348,599元{扣除非契約範圍、非必要、重複計算、可歸責於原告延遲致被告未完工、單價過高,共應扣除1,581,062元,綜合瑕疵及未完工部分之修繕費用(不含規劃設計費用)為662,938元【計算式:2,244,000元-1,581,062元=662,938元】,再依原契約比例衡酌後應為348,599元【計算式:662,938元×(2,370,000元/4,507,066元)=348,599元】}。
㈣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兩造於107年6月12日簽訂系爭工程契約,約定由被告承攬原
告位於「臺南市○○區○○街0號」之舊宅整修工程,雙方並約定系爭工程總價為237萬元。
㈡系爭工程契約條款約定如下:
⒈第2條工程合約範圍約定:依估價明細表等所載施工範圍,
完成本工程之全部施作(估價單上記載四樓工程包含拆除工程、廁所工程、磁磚鋪設工程、欄杆鋪設)。
⒉第4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約定:金額為237萬,於每項工
程施工前由乙方(即被告)通知甲方(即原告)給付價金。工程款支付分成10部分,可以匯款轉帳或現金支付。
⑴工程訂金15%,355,500元。
⑵拆除工程5%,118,500元。
⑶清運工程5%,118,500元。
⑷管線配置工程20%,474,000元。
⑸砂漿水泥及門框工程20%,474,000元。
⑹磁磚黏貼工程10%,237,000元。
⑺電線配置工程10%,237,000元。
⑻油漆粉刷工程5%,118,500元。
⑼欄杆工程5%,118,500元。
⑽門口圍牆工程5%,118,500元。
㈢被告於107年6月21日以LINE告知原告系爭工程預計8個月可完
工,惟系爭工程嗣經多次延後完工期限(分別為108年4月初、108年8月27日、108年12月底、109年4月、109年12月底),而有延宕之情形。
㈣兩造於110年1月5日簽立如原證2所示之協議書,其內容略以:
⒈被告需完成房屋原本主合約所有工程、移交給原告住宅使用。
⒉第1條約定:被告須於110年3月25日完成主合約房屋改修完
成工程(欄杆、大門紗窗、抽水馬達、水電配置)。若有還需修補,在整棟整體完成後,雙方再次現場討論登記後,被告再行安排修補。
⒊系爭協議書第3條並未約定被告遲延交屋之罰款。
⒋第4條(實為第5條)約定:若原告有增加或修改工程,都
需由雙方協議後方可施工,但日期由雙方協議之(目前討論有區域的天花板或牆壁矽酸鈣板要補土油漆,一樓隔壁水溝尚需討論,隔壁化糞池蓋子訂製)。
㈤被告就系爭工程估價單上所載之污水分離化糞池工程、四樓
工程中之拆除工程(即附表三編號⒍、⒘所示之工程)已施作完成。
㈥被告就系爭工程已自原告處受領2,256,300元,包含:
⒈原告已給付被告第1期至第8期之工程訂金暨工程款合計2,133,000元。
⒉原告於109年10月18日給付被告123,300元,委請被告代購
熱水器,被告已於111年2月17日匯款新臺幣123,300元予原告。
㈦原告於110年4月26日寄發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575號存證信函
予被告,以其遲至110年3月25日仍未完工為由,解除系爭承攬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已支付之工程款及賠償工程遲延所生之損害;倘認解除契約無理由,請於函到內1個月內完成所有工程並賠償工程遲延之損失(原證5)。嗣該存證信函經被告於110年4月27日收受。
㈧原告於110年6月11日寄發高雄社東郵局第215號存證信函,並
檢附附件(原告臚列系爭工程需修補瑕疵及未完工之部分)予被告,向其表示:除以前函主張權利外,倘被告認解除契約無理由,再次催請被告於函到1個月內,修補完畢所有瑕疵並完成未完成之工程,逾期即再追加訴究相關責任等語(原證10)。嗣該存證信函經被告於110年6月15日收受。
㈨原告於110年6月18日(法院收狀戳章日期)提起本件訴訟。
㈩系爭工程迄今尚未完工。
原告於110年4月5日委請訴外人墨埕公司初估系爭建物修繕工
程所需之費用,依報價單上所載總工程金額需1,477,000元(被告就「拆除工程及廢棄物環保清運13,000元」部分認為符合市價外,其餘工程項目金額均認高估或非系爭工程所約定之工項)。
四、本院之判斷:㈠先位主張部分: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解除兩造間之系爭承攬契約,於法不合:
⒈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
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02條雖定有明文。然所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係指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期限為給付,不能達契約之目的者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893 號民事判決)。
⒉本件為承攬舊宅整修工程之契約,依其性質,尚難認承攬
人非於一定期限為給付,即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又被告雖於107年6月21日以LINE告知原告系爭工程預計8個月可完工,惟系爭工程嗣經多次延後完工期限(分別為108年4月初、108年8月27日、108年12月底、109年4月、109年12月底),且兩造於110年1月5日簽立如原證2所示之協議書,其內容略以:⒈被告需完成房屋原本主合約所有工程、移交給原告住宅使用。⒉第1條約定:被告須於110年3月25日完成主合約房屋改修完成工程(欄杆、大門紗窗、抽水馬達、水電配置)。若有還需修補,在整棟整體完成後,雙方再次現場討論登記後,被告再行安排修補。系爭協議書第3條並未約定被告遲延交屋之罰款。」(不爭執事項㈢㈣),然此約定雖載有完工期限,惟如有逾期,兩造並未約定逾期每日之罰款數額,是該約定應僅為兩造就承攬契約所約定之履行期而屬於通常約定完成工作之期限,且依其契約之性質,亦無非於一定期限為給付,不能達契約目的之情形,依前開揭說明,縱使被告遲延完工屬實,亦與民法第502條第2項之規定有間,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解除兩造間之系爭承攬契約,於法尚有未合。
⒊本件亦無依民法第503條準用第502條第2項規定解除兩造間之系爭承攬契約之餘地:
⑴次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
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2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503條雖亦定有明文。然民法第503條規定定作人顯可預見承攬人不能於限期內完成時得解除契約,僅於同法第502條第2項所定之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要素之承攬契約,方有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9號民事判決參照)。
⑵然系爭契約,依其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尚難認承
攬人即被告非於一定期限為給付,即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已如前述,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自無適用民法第503條之餘地,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03條準用第502條第2項規定解除兩造間之系爭承攬契約,於法亦屬無據。
⒋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解除兩造間之系爭承攬契
約,既不合法,則其請求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及主張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工程款合計2,244,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自無理由。
㈡備位主張部分:原告主張依民法第49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使
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之費用2,244,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⒈因原告爭執系爭工程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瑕疵及如附表三所
示之未完工項目,本院為判斷系爭工程有無瑕疵及是否有未完工項目,乃指定台南市建築師公會為本件之鑑定人,並鑑定如下列之事項:
①系爭工程有無如附表一項目所示之瑕疵?該瑕疵進行修
繕之方法為何?依現今物價行情所需修繕費用各為若干?前開各項已完工但有瑕疵之項目,依107年時系爭合約約定工程款之比例計算,所具價值若干?②系爭工程有無如附表三所示未完工情形?該未完工之部
分若另行發包完工,依現今物價行情所需費用若干?又接續他人工程前是否需先進行檢視、測試?倘需檢視、測試需費若干?另前開已進行未完工之已進行部分,依系爭契約約定之工程款比例,該已部分完工之價值若干?③前開已完工有瑕疵及未完工之部分,倘另行發包修繕及
完工,所需廢棄物清運及施工後清潔費用,依現今行情應以若干計算?又依現今行情,工程管理費佔直接工程款之比例為何?本案需再發包部分之工程管理費,應如何計算始屬適當?④系爭契約有無已完工無瑕疵之部分?若有,係何項次部
分?又該部分,依系爭契約所約定價金之比例衡酌,價值若干?⒉鑑定人鑑定後認定如下:
①有關[四<鑑定內容>.㈠.1.、2.],系爭工程附表一項目所
示之瑕疵,部分該瑕疵進行修繕之方法,係依據現況會勘、作各工程項目之瑕疵判斷、及參依原告主張瑕疵修繕需求(必須進行之「補救部分」、「改善部分」) 為原則,彙整資料如(表B)。②有關[四<鑑定內容>.㈡.1.],相關系爭工程有如附表三所示「未完工」之情形,彙整資料如表(表C)。
③有關[四<鑑定內容>.㈠.3.]及有關[四<鑑定內容 >.㈡.2.]
,依現今物價行情所需修繕費用,綜合「瑕疵」部分、併「未完工」部分,依表 D("有單複價"之工程標單D)所示;工程價金[表D:壹],為2,035,000元(不含工程管理費、
稅金、規劃設計費用)。工程價金[表D:壹+貳+參],為2,244,000 元(不含規劃
設計費用)。④有關[四<鑑定內容>.㈠.4.],前開各項「已完工但有瑕疵
」併同「未完工」部分之項目所具價值,倘依107年時系爭合約約定時間、並參酌依據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總指數銜接表)(詳附件.辛)等資料比對相對應指數,計算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總指數為105.63、中華民國 111年8月
總指數為130.63;(註:本鑑定取計之)推估計算(107年6月/111年8月)之比率約為105.63/130.
63=0.8086(小數取4位、4捨5入);推估核計(107年時系爭合約約定時間)工程價金,以[
九.㈠.3.⑴之2,035,000]*0.8086計算,為1,645,501元(不含工程管理費、稅金、規劃設計費)。
推估核計(107年時系爭合約約定時間)工程價金,以[
九.㈠.3.⑵之2,244,000]*0.8086計算,為1,814,499元(不含規劃設計費)。
⑤有關[四<鑑定內容>.㈡.3.、4.],又接續他人工程前,按
工程實務及一般建築(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行為,尤其改建及修建工程案、確實更須先進行檢視、測試等界面釐清先行作業,其所需檢視、測試等費用、統整於工程標單,工程價金[表D:壹.三.㈣=12,000]、及[表D:
壹.十.1~3=50,000],核計為62,000元;⑥有關[四<鑑定內容>.㈢.1.],前開「已完工有瑕疵」及「
未完工」之部分,倘另行發包修繕及完工,所需廢棄物清運及施工後清潔費用,依現今行情應為[表 D:壹.一.㈣.4.完工後清運施工廢棄物含人工搬運費=25,263]、及[表D:壹.一.㈤.建築物全棟,完工後清運施工廢棄物含人工搬運費=40,000]、及[表D:壹. 九.清潔費用=20,119],核計為85,382元。
⑦有關[四<鑑定內容>.㈢.2.、3.],工程管理費佔直接工程款
之比例、依現今行情約為5~10%,本鑑定建議係以一般慣常為依據、建議為5%;是故本案需再發包部分之工程管理費,本次鑑定案建議為[表D:壹.=2,035,000]的5%(約值)計算,核計為102,000元,尚屬適當。
⑧依現今物價行情所需修繕費用,「已完工有瑕疵」部分併
「未完工」部分,以"單複價空白格式”之[空白標單B,詳附件.庚]、填入詢訪各工程項目單價後,製作乙式"有單複價"之工程標單D。
⑨另列出「已完工有瑕疵」之部分及項目與「未完工」之部
分及項目、及「系爭契約有已完工無瑕疵之部分及項目」,製作乙式應為系爭案之全案契約"單複價空白格式”之[空白標單A](詳附件.己);再比對系爭鑑定案現場現況測繪、現況照片、並就建築與土木工程之實務與學理推估,撿挑出符合之工程項目、以填入現行行情之各工程項目單價,"單複價空白格式”之[空白標單B](詳附件.庚),製作乙式"有單複價"之工程標單D,詳表D(共5頁)。
⑩有關[四<鑑定內容>.㈣.1.、2.]:「系爭契約有已完工無瑕
疵之部分及項目」,製作乙式"有單複價"之工程標單E,詳表E(共7頁)。⑪有關[四<鑑定內容>.㈣.3.]:「又系爭契約有已完工無瑕疵
之部分及項目…」,其價值分析如下:工程價金[表E:壹],為2,372,550元(不含工程管理費、稅金、規劃設計費用)。
工程價金[表E:壹+貳+參],為2,615,737元(不含規劃設計
費用)。前開各項「已完工之價值」,倘依107年時系爭合約約定
時間、並參酌依據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總指數銜接表)(詳附件.辛)等資料比對相對應指數,計算之:
Ⅰ中華民國107年6月總指數為105.63、中華民國111年8月總
指數為130.63;(註:本次鑑定取"總指數"計算之)Ⅱ推估計算(107年6月/111年8月)之比率約為105.63/130.
63=0.8086(小數取4位、4捨5入);Ⅲ推估核計(107年時系爭合約約定時間)工程價金,以[
九.㈠.11.(1)之2,372,550]*0.8086計算,為1,918,444元(不含工程管理費、稅金、規劃設計費)。
Ⅳ推估(107年時系爭合約約定時間)工程價金,以[九.㈠.
11.(2)之2,615,737]*0.8086計算,為2,115,085元(不含規劃設計費)。
復依本系爭鑑定案綜理全案需求,彙整編成系爭案全案之
工程標單F,詳表F:Ⅰ綜上,該部分依系爭契約所約定價金之比例衡酌,核計價值分析如下:
Ⅱ工程價金[表F:壹],為5,055,702元(不含工程管理費、
稅金、規劃設計費用);Ⅲ工程價金[表F:壹+貳+參],為5,573,912元(不含規劃設
計費用);Ⅳ上開各項「已完工之價值」,倘依107年時系爭合約約
定時間、並參酌依據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總指數銜接表)(詳附件.辛)等資料比對相對應指數,計算之:
ⅰ中華民國107年6月總指數為105.63、中華民國111年8月
總指數為130.63;ⅱ推估計算(107年6月/111年8月)之比率約為105.63/130.
63=0.8086(取至小數點後4位、4捨5入);ⅲ推估核計(107年時系爭合約約定時間)工程價金,以[
九.㈠.11.(4-2)之5,055,702]*0.8086計算,為4,088,041元(不含工程管理費、稅金、規劃設計費)。
ⅳ推估核計(107年時系爭合約約定時間)工程價金,以[
九.㈠.11.(4-3)之5,573,912]*0.8086計算,為4,507,066元(不含規劃設計費)。
有關[四<鑑定內容>.㈣.3.]:「又系爭契約有已完工無瑕
疵之部分及項目,依系爭契約所約定價金之比例衡酌」,核計如下所示:
Ⅰ經查,原雙方約定系爭工程總價為 2,370,000元(兩造
於107年06月12日簽訂之工程契約價金,未納含規劃設計費)。
Ⅱ依系爭契約所約定價金之比例衡酌,可以[第(3-4)項次*237萬元/第(4-4-4)項次]計算之。
Ⅲ以2,115,085*(2,370,000/4,507,066)計算,得出其
價值推估為1,112,199元(各以不含規劃設計費用之數值計算)。
⒊鑑定人之鑑定結論如下:
⑴有關[四<鑑定內容>.㈠.1.、2.,系爭工程附表一項目所
示之瑕疵,部分該瑕疵進行修繕之方法],係依據現況會勘、作各工程項目之瑕疵判斷、及參依原告主張瑕疵修繕需求(必須進行之「補救部分」、「改善部分」)為原則,彙整資料、詳表B;⑵有關[四<鑑定內容>.㈠.3.,綜合「瑕疵」部分、併「未
完工」部分],詳工程標單D(表D,共5頁),依現今物價行情所需修繕費用為2,244,000元(不含規劃設計費112,000元);⑶有關[四<鑑定內容>.㈠.4.,前開各項「已完工但有瑕疵
」併同「未完工」部分之項目所具價值,依107年時系爭合約約定工程款之比例計算,所具價值…]為1,814,500元(不含規劃設計費);⑷有關[四<鑑定內容>.㈡.1.,系爭工程有如附表三所示「
未完工」之情形],彙整資料、詳表C;⑸有關[四[鑑定內容].㈡.2,綜合「瑕疵」部分、併「未完
工」部分],詳工程標單D(表D,共5頁);⑹有關[四<鑑定內容>.㈡.3.、4.,又接續他人工程前是否
需先進行檢視、測試,及倘需檢視、測試需費…],相關接續他人工程前"是"需先進行檢視、測試,其測試需費62,000元;⑺有關[四<鑑定內容>.㈡.5.:「另前開已進行未完工之已進
行部分,依系爭契約約定之工程款比例,該已部分完工之價值」…],與「已完工有瑕疵」及「未完工」之部分有工程連續性之必要、及無法分割各為單獨項之工程實務,綜理後、詳工程標單D(表D,共5頁)。
⑻有關[四<鑑定內容>.㈢.1.,前開「已完工有瑕疵」及「
未完工」之部分,倘另行發包修繕及完工,所需廢棄物清運及施工後清潔費用],廢棄物清運費用為40,000元、施工後清潔費用為20,119元;⑼有關[四<鑑定內容>.㈢.2.、3.,又依現今行情,工程管理
費佔直接工程款之比例…、及本案需再發包部分之工程管理費,應如何計算始屬適當…],依現今行情、本次鑑定案以一般慣常作為依據、建議為5%;工程管理費為102,000元。
⑽有關[四<鑑定內容>.㈣.1.、2.,系爭契約有已完工無瑕疵之部分及項目],詳工程標單E(表E,共7頁)。
⑾有關[四<鑑定內容>.㈣.3.,又系爭契約有已完工無瑕疵之部分及項目…,其價值分析],為1,112,199元。
⒋鑑定人之建議如下:綜上論述,鑑定人秉持誠實公正之立場
,運用建築工程專業之實務與學理推估,並謹依本系爭工程契約、鑑定項目,由本公會鑑定建築師於標的物現場實施現況測量、完成現場足尺測繪、再據以繪製相關圖說(含3D透視模擬)、臚列應施工之工程項目之事實…等資料,搜集實際之真證,並據以分析、比對、量化(ex.繪製相關圖說、臚列相關工程項目,並依一般市場行情填入各工項單價以製作工程標單……)及推論研判,本鑑定標的物[臺南市○○區○○街0號(附件.甲)],因系爭案無契約圖說及施工規範供參,即無所謂是否有無"按圖施工"及"符合施工規範"之情;然尚有系爭工程契約(原告)相關工程項目缺失有無、工程項目完工與否之基本需求是否滿足之樣態;業經本次鑑定[九.㈡.鑑定結論],被告"未符"原系爭工程契約之約定。
⒌惟因兩造就鑑定報告書有下列之疑義,本院乃再委請鑑定人惠予補充鑑定說明:
⑴有關契約估價單約定第十四項景觀工程部分之全部工程
,包括:⒈右方空地地板整平。⒉舖設景觀石板。⒊景觀LED照明燈五盞。⒋植物栽種舖設。是否已全部編列於未完工之【工程標單D】以及全案工程【工程標單F】內?若否,請補充列入。
⑵【工程標單F】內壹、七㈢噴石頭漆(含滴水條)之部分,
鑑定報告列為瑕疵項,惟就此部分瑕疵修補或改善,並未列入未完工或有瑕疵之改善費用【工程標單D】內,請鑑定人補充列入或說明。⑶【工程標單D】五㈠中之⒍與⒑是否重複計算?⑷鑑定人就全棟自來水管線是否有做漏水測試?全棟廁所防
水層是否具有防水功能之測試?四樓陽台地板是否有做地板水平測試?⒍鑑定人則補充說明如下:
⑴有關鈞院來函說明二、㈠及其說明,本會回覆說明如下:
①雖原契約估價單所列約定第十四項景觀工程部分之全部
工程[包括:⒈右方空地地板整平。⒉鋪設景觀石板。⒊景觀LED照明燈五盞。⒋植物栽種铺設]之情,惟確係因無工程契約圖說可以呈現相對之施作位置、亦無工程契約標單項目可以呈現相對之施作數量(除景觀LED照明燈五盞外),故均無法估列上開工項價金呈現鑑定結果。
②承上,相關原契約估價單[第十四項.景觀工程部分.右
方空地地板整平]業已全部編列於112年2月9日函檢附鑑定報告書版本之未完工之【工程標單D】以及全案工程【工程標單F】内、並未疏漏編列,詳鑑定報告書(
P.19)[工程標單D.一.㈣.1〜5]項次、(P.34)[工程標單F.一.㈣.1〜5]。(詳附件01、綜理表)⑵有關鈞院來函說明二、㈡,本會回覆說明如下:
①雖鑑定報告書P.30[工程標單E.七.㈢]、P.38[工程標單F
.七.㈢]等,均列明為”瑕疵項”,惟該項係屬”已完工項項目”,其瑕疵僅為小部數量所為之”施工品質良莠”判定,無涉大部面積之瑕疵修補或改善。
②承上,【工程標單F】内壹、七噴石頭漆(含滴水條)
部分,鑑定報告雖列為瑕疵項,惟就此部分之瑕疵無關乎須以修補或改善為之瑕疵,是故不將其列入未完工或有瑕疵之改善費用【工程標D】内。
⑶有關鈞院來函說明二、㈢,本會回覆說明如下:
①復查鑑定報告書(P.21)[工程標單D.五.㈠.6]為1樓後
面房間側牆玻璃含折紗、(P.21)[工程標單D•五.㈠•10]為1樓後面房間側牆玻璃片。
②承上,對照(P.105)[一樓平面照片索引圖]後間(103
)之鋁窗(△6)及落地玻璃門(◇DW2)、再對照(P.119)[編號1-22/1F後間(103)-北向内面牆壁現況]之現況照片,呈現確實係為鋁窗;及落地玻璃門無誤,並非重複計算。
⑷有關鈞院來函說明二㈣,本會回覆說明如下:
①本會於112年2月9日回覆鈞院在案函檢附鑑定報告書,
因非屬法院囑咐原鑑定事項,故無須”就全棟自來水管線作漏水測試”,另本會於原鑑定報告書(P.21)[工程標單D]有編列:正本試驗項目:⒈[工程標單D.+.1.給排水管路,(漏)水試驗費]⒉[工程標單D.+.2.給水管路,水壓試驗費]綜上,提供作為後續工程接續施工者須先進行之建議。
②本會於112年2月9日回覆鈞院在案函檢附鑑定報告書,
因非屬法院囑咐原鑑定事項,故無須”全廁所防水層作具有防水功能測試”;另一般民間工程案件相關”全廁所防水層”完工與否,與防水功能测試無關(除非於原契約估價單或原契約工程圖說中、詳列需求或規範”須作防水功能測試”)③本會於112年2月9日回覆鈞院在案函檢附鑑定報告書,
因非屬法院囑咐原鑑定事項,故無須”就四樓陽台地板做地板水平測試”;況”四樓陽台地板”因須考量地板上之落(雨)水須施作有向度之斜坡面、將落(雨)水重力導流排出其半戶外之陽台地板,是故該四樓陽台地板會因其各斜坡向度須求、則致地板當然不會有一致性(高程)之水平,當然就無”地板水平測試”之必要或充要之試驗項目。⒎是以,參照前開鑑定結果,系爭工程有如表B所示之瑕疵,
及如附表C所示之未完工部分,而被告雖以如附表一之一、三之一「被告爭執摘要」欄所示內容為抗辯,然被告於107年6月21日即以LINE告知原告系爭工程預計8個月可完工,惟系爭工程嗣經多次延後完工期限(分別為108年4月初、108年8月27日、108年12月底、109年4月、109年12月底),而有延宕之情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㈢),而被告雖提出如附表二、四所示之證據資料為憑,然再審酌原告所提出如附表二、四之證據資料,本院認被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並未能積極證明系爭工程之瑕疵及未完工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是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瑕疵及未完工係可歸責於被告,尚堪憑採。
⒏原告亦已定相當期限請求被告修補改善,被告則未依期限
修補改善:查原告於110年4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以被告遲至110年3月25日仍未完工為由,解除系爭承攬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已支付之工程款及賠償工程遲延所生之損害;倘認解除契約無理由,請於函到內1個月內完成所有工程並賠償工程遲延之損失,嗣該存證信函經被告於110年4月27日收受;其後,原告於110年6月11日又寄發存證信函,並檢附附件(原告臚列系爭工程需修補瑕疵及未完工之部分)予被告,向被告表示:除以前函主張權利外,倘被告認解除契約無理由,再次催請被告於函到1個月內,修補完畢所有瑕疵並完成未完成之工程,逾期即再追加訴究相關責任,嗣該存證信函經被告於110年6月15日收受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㈦㈧),則原告主張其已定相當期限請求被告修補改善,被告未依期限修補改善乙節,亦堪憑採。
⒐至被告雖辯稱系爭工程未完工部分皆可歸責於原告未付款
或未確定樣式之事由,是系爭工程遲延非可歸責於被告,原告主張依民法第497條請求修繕及履約費用,顯無理由云云,然查:
⑴系爭工程總價為237萬元,原告已給付2,133,000元,此
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不爭執事項㈡⒉、㈥⒈),則原告既已給付九成之工程款(未給付之工程款應自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之全部費用中扣除,詳如後述),而鑑定人又已認定有如附表C所示之未完工項目,然參酌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被告爭執摘要」及附表四所示之「被告爭執各項未完工項目所提之證據資料」,本院認被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尚難以證明系爭工程未完工部分皆可歸責於原告未付款或未確定樣式所導致,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憑採。⑵況兩造於109年9月15日商議後,被告幾乎未動工,原告
乃詢問是否還有需要馬上決定的事,被告回應沒有,此有兩造LINE對話足佐(卷㈠第301頁),是原告主張其並無未盡協力義務之缺失,尚堪憑採。
⒑原告可否請求被告給付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之費用
?如可,被告應負擔之費用金額為若干?⑴按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
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民法第49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稱定作人使第三人繼續其工作,其費用由承攬人負擔者,係指定作人就第三人繼續之工作已付報酬時,得請求承攬人給付費用,倘定作人僅給付部分報酬於承攬人時,僅得請求承攬人負擔相當於該報酬部分之費用(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222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依前所述,被告承攬系爭工程,有如表B所示之瑕疵存在
,且有如表C所示之未完工項目,惟被告迄今仍未修補改善繼續履約,而相關使第三人改善工作以及繼續履約完工之費用,經鑑定結果為2,244,000元(工程標單D,參鑑定報告第42頁第2點結論),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49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244,000元,固有理由;惟依前開說明,所稱定作人使第三人繼續其工作,其費用由承攬人負擔者,係指定作人就第三人繼續之工作已付報酬時,得請求承攬人給付費用,倘定作人僅給付部分報酬於承攬人時,僅得請求承攬人負擔相當於該報酬部分之費用,本件原告已給付被告第1期至第8期之工程訂金暨工程款合計2,133,000元,即尚有1成之工程款尚未給付,則原告所得請求之費用自應先扣除尚未給付之工程款比例,為2,019,600元(2,244,000×0.9),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㈢而被告雖辯稱前開鑑定報告中,有部分非屬契約範圍、非必
要、重複計算、可歸責於原告延遲致被告未完工等項目共計1,426,362元,應予扣除等語。經查:
⒈被告辯稱非屬契約範圍部分:
⑴系爭工程契約為連工帶料的統包契約:系爭工程契約第3
條工程總價約定為「一、本工程為總價承包工程,合約總價為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元整(2370,000未稅價)。二、本合約價金為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乙方所需之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安全設施、清潔衛生、管理費用。
」顯見兩造所訂立之承攬契約,屬於統包契約,即被告為完成系爭舊宅整修工程所需之相關設施配備,除非雙方契約明定排除(如原證1第4頁第5點之記載「以上報價皆不含台電公司施工費、自來水公司施工費、市府規費、瓦斯配管、大理石、木工裝潢」等情),否則即屬系爭工程之統包範圍內。
⑵以下茲就被告各項抗辯說明如下:
①壹一㈠(鷹架工程)、壹一㈡1(外牆側邊廢除窗戶之紅
磚區填補整平)、壹一㈡2(外觀內凹祼露面以泥作填補粉光+防水):系爭工程經兩造討論後,1至3樓左側窗戶全部廢除封平,2至3樓後面窗戶封一半,是側牆及後牆窗戶廢除封閉之部分,本即需填補整平及施作防水,又1至3樓工程施作,自需鷹架支撐,此部分自屬契約範圍。況依原證29之錄影內容,,再參照被告如附表一之一編號2及附表三之一編號26之爭執摘要,亦不爭執前開項目屬於系爭工程契約範圍內,僅爭執是否遲延,亦足以佐證前開工程係屬系爭工程契約之一部分。
②壹一㈣(1樓後面空地、車庫、花圃地坪整地)、壹一㈣2(綁鋼筋含材料)、⑥壹一㈣5(化糞池孔蓋更新):
原告主張此為契約約定14項景觀工程「1.右方空地地板整平」(原證1第2頁)部分之工程,鑑定報告所列1至5細項,係鑑定人依其工程專業列出地坪整平所需之細部工作等語,並提出原證29之錄影內容為證,而觀諸該錄影內容及譯文(卷㈤第153頁),與原告之主張大致相符,是原告主張前開工程為系爭工程契約之一部分,亦堪憑採。
③壹二㈠2(錶前總開關3P-400A含配管配線):系爭工程
估價單第15項係「台電電錶牆工程」,而有關電錶配線等設置安裝,係屬電錶工程之一部分,亦未經兩造排除於統包範圍外,且自原證2協議書內第四點約定「
四、於原本合約中,乙方配置門口電表後,報請台電及自來水公司…」亦可證明電錶設置為系爭工程合約範圍,再依系爭工程契約第3條之約定,電錶設置相關材料費用包括電錶、線材及相關設備,是錶前總開關3P-400A含配管配線自均屬系爭工程契約之範圍無訛。④壹二㈡2(2/3樓戶外走廊之地面排水蓋更換):原告雖
主張此部分為被告完工後原告要求修改,惟既經被告同意修改,自仍屬被告義務範圍,再參照被告如附表三之一編號22之爭執摘要,並不爭執前開項目屬於系爭工程契約範圍內,是被告主張應扣除此部分之費用,尚難憑採。
⑤壹二㈡4【衛浴修改管路(原配置高度不當)】:被告雖辯
稱此配置高度係依兩造討論後施作,然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又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此高度設置乃經鑑定人認定為瑕疵,被告自負有修補之義務,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
⑥壹二㈡5F(其他一般品牌單桿浴巾桿1組):系爭工程契
約雖係屬統包契約,然廁所設備中並未包括單桿浴巾桿1組,且此物品,亦非屬為完成系爭工程所需之機具設施,是被告爭執此部分之金額8,400元,應予扣除,尚堪憑採。
⑦壹三㈡○0○○○○○電視、電話及光纖管拉線):觀諸系爭工
程契約之估價單,有第九項「電線及線路配置」及第十項「中華電信網路入屋現配置」約定,再參照被告如附表三之一編號8、9之爭執摘要,並不爭執前開項目屬於系爭工程契約範圍內,是原告主張此部分工程係屬系爭工程契約之一部分,尚堪憑採,而被告主張應予扣除,自難憑採。
⑧壹四㈠【天花板大吸頂燈+LED燈泡*5顆+安裝(包含:1樓
店面*1+2樓前*1+2樓後*1+3樓前*1+3樓後*1),17,500元】、壹四㈡:【天花板中吸頂燈+LED燈泡 3顆+安裝(包含:1樓店面*1+2樓前*1+2樓後*1+3樓前*1+3樓後*1)】、壹四㈢【戶外壁燈+LED燈炮1顆+安裝(包含:1樓店面走廊*2+2樓走廊*3+3樓走廊*3+樓梯間*3)】、壹四㈣:【LED15cm崁燈組+挖孔+安裝1樓店面木作天花板*3+1樓浴室*2+2樓前浴室*2+2樓後浴室*2+3樓前浴室*2+3樓後浴室*2+4樓頂房木作天花板*6,11,400元】、壹四㈤【4樓鐵皮屋4尺LED支架燈T5燈+安裝】:被告於110年2月22日LINE對話中曾表示「我的水電配置好後,是由我的燈具商,安裝天花板燈座,就像之前你們家安裝那樣」、「然後如果你們要安裝其他燈」「建議」「現看好」「在我安裝之前」「討論好一次進入」(原證30),再參照被告如附表三之一編號21之爭執摘要,並不爭執前開項目屬於系爭工程契約範圍內,是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契約有包括基本樣式之燈具,尚堪憑採,被告主張應予扣除,自難憑採。
⑨壹五㈠2(1樓店面側牆玻璃片)、壹五㈠5(1樓店面浴室
玻璃含折紗)、壹五㈠7(1樓後面房間浴室玻璃含折紗)、壹五㈠10(1樓後面房間側牆玻璃片)、壹五㈡2(2樓+3樓前房觀景玻璃固定長條片):被告爭執前開項目為施工後,原告變更增加之窗戶,然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既已裝好窗框,再參照被告如附表三之一編號4之爭執摘要,亦不爭執前開項目屬於系爭工程契約範圍內,僅爭執係原告指示被告最後安裝房間玻璃及紗窗,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不可採。⑩壹五㈡10(4樓頂房側牆氣密窗)、壹五㈡11(4樓頂房後
牆氣密窗):參照被告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8之爭執摘要,並不爭執前開項目屬於系爭工程契約範圍內,僅爭執是否遲延,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
⑪壹七㈠1(最少上漆2次,電腦調色漆上2-4次):此部分
參照表D壹、七「油漆工程」1「室內牆面(不含整修牆面)最少上漆2次,電腦調色漆上2-4次」項次,鑑定人係將之列為瑕疵項,非未完工項,是依鑑定報告所為之說明,亦僅為依現今行情所估需修繕費用(參鑑定報告第18頁),非重作費用,而被告並未提出其已上漆過2-4次證明,再參照被告如附表一之一編號5之爭執摘要,被告並不爭執前開項目屬於系爭工程契約範圍內,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⑫壹七㈡1【防水彈性漆(不含噴石頭漆)+後外牆及社區側
外牆祼身牆面先上底漆再加防水彈性漆+室外樓梯白牆都上防水彈性漆】:參照被告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2之爭執摘要,並不爭執前開項目屬於系爭工程契約範圍內,是被告辯稱前開項目非屬系爭工程契約範圍內,尚非可取。⒉被告辯稱非必要項目(壹三㈠:4樓電信箱體察管路及補斷
管接點(co2),8,000元)部分:被告雖主張其已測試完畢,無須再次測試云云,然此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不足為採。
⒊被告辯稱重複計算部分(①壹五㈠3:1樓店面側牆玻璃含折
紗,4,500元。②壹五㈠6:1樓後面房間側牆玻璃含折紗,5,000元):此部分已請鑑定人補充說明如上,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尚有誤會而不足採。
⒋被告辯稱可歸責原告而未完工部分(①壹一㈢1:4樓廁所內
窗戶旁泥作補貼磁磚。②壹一㈤:建築物全棟、完工後清運施工廢棄物含人工搬運費。③壹二㈠1:不鏽鋼電錶白鐵總箱。④壹三㈢1:電視、網路及電話佈線+出線口製作4樓前。⑤壹三㈢2:電視、網路及電話佈線+出線口製作3樓前。⑥壹三㈢3:電視、網路及電話佈線+出線口製作3樓後。⑦壹三㈢4:電視、網路及電話佈線+出線口製作2樓前。⑧壹三㈢
5:電視、網路及電話佈線+出線口製作2樓後。⑨壹三㈢6:電視、網路及電話佈線+出線口製作1樓前。⑩壹三㈢7:電視、網路及電話佈線+出線口製作1樓後。⑪壹五㈠1:1樓店面前觀景5+5透明強化膠合玻璃。⑫壹五㈠4:1樓店面側牆玻璃含折紗。⑬壹五㈠8:1樓店面1000型落地門。⑭壹五㈠9:1樓後面房間門門片。⑮壹五㈡1:2樓+3樓前房觀景玻璃。⑯壹五㈡3:2樓+3樓前房觀景玻璃含折紗。⑰壹五㈡4:2樓+3樓側牆玻璃片。⑱壹五㈡5:2樓+3樓側牆玻璃含折紗元。
⑲壹五㈡6:2樓+3樓浴室玻璃含折紗。⑳壹五㈡7:2樓+3樓後牆玻璃含折紗。㉑壹五㈡8:2樓+3樓前房+後房的房間門門片。㉒壹五㈡9:2樓+3樓前房落地觀景固定窗。㉓壹五㈡12:
4樓頂房邊牆氣密窗。㉔壹五㈡13:4樓頂房廁所窗。㉕壹五㈡
14:4樓頂房房間鋁門含門框。㉖壹五㈡15:4樓頂房廁所玻璃門。㉗壹六㈠1:1樓至4樓的樓梯扶手。㉘壹六㈠2:2樓3樓4樓走廊長扶手):被告雖以附表三之一之「被告爭執摘要」抗辯,並提出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告爭執各項未完工項目所提之證據資料」為憑,而主張如前開項目未完工係可歸責原告,然原告以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原告主張未完工原因」為理由,並提出如附表四所示「原告主張各項未完工項目之證據資料」為據,而前開鑑定報告既認定前開項目尚未完工,而被告所提出之相關事證亦未能證明未完工項目確係屬可歸責原告之事由所致,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
⒌另被告辯稱電錶安裝、申請費以及鋁門窗,單價顯屬過高
,依原告曾提出之報價單及市場行情,僅需94,800元,而鑑定報告多計算154,700元,應予扣除:被告以原告110年起訴前後所提出之報價單為憑而主張前開項目之鑑定價格過高等語,然原告所提之報價單係2年前報價單,而近年因疫情、戰爭、經濟變遷等情,物價、營建成本不斷上漲,是尚難以2年前之報價單即遽論鑑定報告之單價過高,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無足為採。
、綜上所述,原告既已舉證證明系爭工程因被告之過失,顯可預見部分工作有瑕疵及部分工作未完工,且已定相當期限催告被告改善或履行,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49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2,011,200元(2,019,600-8,400),其中1,50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6月25日起,餘511,200元自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8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即非正當,要難准許,應予駁回。又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均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分別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表一: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瑕疵項目 編號 原告主張瑕疵項目 ⒈ 1樓店面之門框損壞需修復或需整組重新施作 ⒉ 將1-3F外側原來窗戶封起來,但未施作防水,需補做1-3F外側磚牆、搭鷹架做防水工程 ⒊ 2/3F走廊排水孔凸起之瑕疵(應修改成平面) ⒋ 4F廁所窗戶旁磁磚未貼完全之瑕疵 ⒌ 各房間油漆受損處之瑕疵修補 ⒍ 3F前間牆壁凸起之瑕疵、需刨除修補 ⒎ 外牆及樓梯有需清洗補漆、走廊地板需清潔之瑕疵修補 ⒏ 4F管子未具有防止異物掉入之設施之瑕疵 ⒐ 4F廁所外管線處地板有凹陷不平及未具防水效果及磁磚補貼之瑕疵附表二:兩造就系爭工程是否有瑕疵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定期修補時間暨證據 編號 原告主張瑕疵項目 原告主張各項瑕疵之證據資料 原告主張定期修補時間暨證據 被告爭執各項瑕疵所提之證據資料 ⒈ 1樓店面之門框損壞需修復或需整組重新施作 附件一 第5頁照片 原證10 存證信函 被證3 ⒉ 將1-3F外側原來窗戶封起來,但未施作防水,需補做1-3F外側磚牆、搭鷹架做防水工程 附件一 第10頁照片、 原證8(109.12.28兩造討論錄影紀錄) 原證10 存證信函 被證1編號351 被證5編號357 被證5編號365 被證5編號368 被證5編號373 被證6第6頁 ⒊ 2/3F走廊排水孔凸起之瑕疵(應修改成平面) 附件一 第11頁照片、 原證9、 被告民事答辯一狀附表1-3 原證10 存證信函 原證9第11項 ⒋ 4F廁所窗戶旁磁磚未貼完全之瑕疵 附件一 第13頁照片、 原證16、18 原證10 存證信函 證人乙○○ ⒌ 各房間油漆受損處之瑕疵修補 附件一 第14頁照片 原證10 存證信函 原證1、原證2 被證10 ⒍ 3F前間牆壁凸起之瑕疵、需刨除修補 附件一 第15-16頁照片 原證10 存證信函 ⒎ 外牆及樓梯有需清洗補漆、走廊地板需清潔之瑕疵修補 附件一 第18-19頁照片 原證10 存證信函 ⒏ 4F管子未具有防止異物掉入之設施之瑕疵 附件一 第20頁照片 原證10 存證信函 ⒐ 4F廁所外管線處地板有凹陷不平及未具防水效果及磁磚補貼之瑕疵 附件一 第21頁照片 原證10 存證信函 被證7第23頁至第25頁附表三: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未完工項目(依兩造系爭工程承攬合約 書內之估價單所列【工程名稱】檢視) 編號 原告主張未完工項目 ⒈ 【拆除工程】 尚有1樓車庫及空地、走廊、花圃之部分地板未打敲拆除 ⒉ 【清運工程】 ⒈已敲除部分之廢棄物未清運完成 ⒉未完工之部分,亦未清運 ⒊ 【欄杆工程】 ⒈樓梯舊欄杆未拆除(各樓層外圍欄杆已拆除) ⒉尚未安裝新欄杆 ⒋ 【窗戶施工】(22組) ⒈1~3樓店面房間(包括廁所)現有鋁窗框之內玻璃窗片及紗窗未完成 ⒉2樓3樓前房落地觀景窗含窗框未施作 ⒊已施作部分,亦請鑑定有無瑕疵 ⒌ 【門片施工】 ⒈1樓入口門(店面落地鋁拉門)未施作,門框已施作但有瑕疵 ⒉1樓鐵門(格來得電動捲門未施作,討論兩造合意取消) ⒊1-3樓各房間之房門(門框已施作) ⒋已施作部分,亦請鑑定有無瑕疵 ⒍ 【污水分離化糞池施工】 已完工,尚未驗收 ⒎ 【房屋冷熱水管配置】 ⒈約定每間房間一組熱水管至廁所,有看到管口,但未驗收測試不知是否已設置完備無瑕疵 ⒉約定每間房間一組獨立冷水管至廁所,有看到管口,但未驗收測試不知是否已設置完備無瑕疵 ⒊約定戶外水龍頭3組,完全未設置 ⒏ 【房屋線路管線配置】 未完工 ⒐ 【電線及路線配置】 未完工 ⒑ 【中華電信網路入屋線配置】 完全未施作。 ⒒ 【廁所設備】 ⒈完全未施作(另經詢其他廠商,廠商表示將來如欲安裝,因現場水電管線配置高度有問題,管線需再修正,會有修正工資) ⒉1至3樓廁所抽風機亦未安裝 ⒓ 【地板磁磚及油漆】 ⒈已完成鋪設之磁磚及室內室外油漆(包括外牆、樓梯、欄杆水泥柱、牆面、戶外走道、平台等)因時間已久(已約3年多),有瑕疵及髒汙部分,需修補清潔 ⒉尚未完成油漆之部分:1樓及4樓房間天花板、3樓及4樓部分牆壁、建物本體西面及南面牆面油漆 ⒔ 【水塔工程】 ⒈原約定4顆1公噸白鐵水塔,更為3顆白鐵水塔,已裝好(但水塔管線未完成),但未驗收確認無瑕疵 ⒉ 2至4F各安裝一顆加壓抽水馬達,已安裝好,但1樓兩造合意安裝之加壓抽水馬達尚未安裝 ⒕ 【景觀工程】 完全未施作 ⒖ 【台電電錶牆工程】 完全未施作 ⒗ 【防水工程】 不知是否施作,請被告說明舉證有施作。 四樓工程部分 ⒘ 【拆除工程】 已完工 ⒙ 【廁所工程】 ⒈4樓全部(包括廁所)窗含窗框未施作 ⒉4樓房間房門及門框皆未施作 ⒊4樓廁所玻璃門未施作 ⒋4樓廁所外牆防水工程未施作 ⒌馬桶衛浴設備臉盆未設置 ⒍4樓窗框泥作瑕疵、磁磚部分未貼好 ⒚ 【磁磚鋪設工程】 露臺及4樓廁所房間外側邊部分地板凹陷需補修整平防水以及磁磚尚未鋪設 ⒛ 【欄杆鋪設】 未施作 其他應設置未設置或未完成(屬合約約定細節,分屬前述不同項次) 各房間廁所室內燈、各層樓戶外走道、平台之壁燈、4樓鐵皮屋照明燈未設置 修改各樓層戶外走道、平台地面排水孔蓋(改成平面) 熱水器未安裝(原告於109.10.18已給付購買熱水器價金123,300元) 房間牆壁凸起刨除並泥作修補、補漆 四樓管子未具防止異物掉入之設施(即4樓管線包覆+維修通風孔) 1至3樓後方房間西側窗戶封一半、南側窗戶封一個窗戶,因二側牆面有封窗戶工程,被告應做外牆鷹架防水、泥作(即1至3樓外牆廢除窗戶紅磚填補、外觀內凹裸露泥作粉飾填平)工程 砂漿水泥工程尚未施作附表四:兩造就系爭工程是否有未完工項目所提出之證據資料 編號 原告主張未完工項目 原告主張各項未完工項目之證據資料 被告爭執各項未完工項目所提之證據資料 ⒈ 【拆除工程】 尚有1樓車庫及空地、走廊、花圃之部分地板未打敲拆除 附件一 第24頁照片、 原證12第2頁及第3頁 附圖1 被證9 ⒉ 【清運工程】 ⒈已敲除部分之廢棄物未清運完成 ⒉未完工之部分,亦未清運 附件一 第23-24頁照片 ⒊ 【欄杆工程】 ⒈樓梯舊欄杆未拆除(各樓層外圍欄杆已拆除) ⒉尚未安裝新欄杆 附件一 第18-19頁、第22頁照片、 原證20第6頁 原證1 ⒋ 【窗戶施工】(22組) ⒈1~3樓店面房間(包括廁所)現有鋁窗框之內玻璃窗片及紗窗未完成 ⒉2樓3樓前房落地觀景窗含窗框未施作 ⒊已施作部分,亦請鑑定有無瑕疵 附件一 第3-4頁照片、 原證12第2頁及第3頁 附圖1 被證7第2頁、第4-6頁、第8頁、第10頁、第12頁、第14頁、第16頁、第18-21頁 被證3 ⒌ 【門片施工】 ⒈1樓入口門(店面落地鋁拉門)未施作,門框已施作但有瑕疵 ⒉1樓鐵門(格來得電動捲門未施作,討論兩造合意取消) ⒊1-3樓各房間之房門(門框已施作) ⒋已施作部分,亦請鑑定有無瑕疵 附件一 第1-5頁照片、 原證12第2頁及第3頁 附圖1 被證3 ⒍ 【污水分離化糞池施工】 已完工,尚未驗收 ⒎ 【房屋冷熱水管配置】 ⒈約定每間房間一組熱水管至廁所,有看到管口,但未驗收測試不知是否已設置完備無瑕疵 ⒉約定每間房間一組獨立冷水管至廁所,有看到管口,但未驗收測試不知是否已設置完備無瑕疵 ⒊約定戶外水龍頭3組,完全未設置 原證12第2頁及第3頁 附圖1 被證2編號37 ⒏ 【房屋線路管線配置】 未完工 附件一 第9頁照片 被證1編號602至編號604 ⒐ 【電線及路線配置】 未完工 附件一 第17頁照片 被證1編號602至編號604 ⒑ 【中華電信網路入屋線配置】 完全未施作。 附圖1 ⒒ 【廁所設備】 ⒈完全未施作(另經詢其他廠商,廠商表示將來如欲安裝,因現場水電管線配置高度有問題,管線需再修正,會有修正工資) ⒉1至3樓廁所抽風機亦未安裝 附件一 第8頁照片 被證2編號37 ⒓ 【地板磁磚及油漆】 ⒈已完成鋪設之磁磚及室內室外油漆(包括外牆、樓梯、欄杆水泥柱、牆面、戶外走道、平台等)因時間已久(已約3年多),有瑕疵及髒汙部分,需修補清潔 ⒉尚未完成油漆之部分:1樓及4樓房間天花板、3樓及4樓部分牆壁、建物本體西面及南面牆面油漆 附件一 第14-16頁照片 第18-19頁照片 原證3第7則 原證8 原證1 原證2 被證10 ⒔ 【水塔工程】 ⒈原約定4顆1公噸白鐵水塔,更為3顆白鐵水塔,已裝好(但水塔管線未完成),但未驗收確認無瑕疵 ⒉ 2至4F各安裝一顆加壓抽水馬達,已安裝好,但1樓兩造合意安裝之加壓抽水馬達尚未安裝 附件一 第12頁照片 被證2編號70 ⒕ 【景觀工程】 完全未施作 原證12第2頁及第3頁 附圖1 ⒖ 【台電電錶牆工程】 完全未施作 原證12第2頁及第3頁 被證9編號656 原證19第7頁第24項 被證9編號664 被證6第9頁 附圖1第1頁至第4頁 被證2編號3 被證9 ⒗ 【防水工程】 不知是否施作,請被告說明舉證有施作。 四樓工程部分 ⒘ 【拆除工程】 已完工 ⒙ 【廁所工程】 ⒈4樓全部(包括廁所)窗含窗框未施作 ⒉4樓房間房門及門框皆未施作 ⒊4樓廁所玻璃門未施作 ⒋4樓廁所外牆防水工程未施作 ⒌馬桶衛浴設備臉盆未設置 ⒍4樓窗框泥作瑕疵、磁磚部分未貼好 附件一 第13頁照片、 原證12第2頁及第3頁、 原證16、18 證人乙○○ 附圖1 被證2編號37 ⒚ 【磁磚鋪設工程】 露臺及4樓廁所房間外側邊部分地板凹陷需補修整平防水以及磁磚尚未鋪設 附件一 第21頁照片 被證7第23頁至第27頁 ⒛ 【欄杆鋪設】 未施作 附件一 第22頁照片 原證1 其他應設置未設置或未完成(屬合約約定細節,分屬前述不同項次) 各房間廁所室內燈、各層樓戶外走道、平台之壁燈、4樓鐵皮屋照明燈未設置 附件一 第6-7頁照片 被證11編號42 被證11 修改各樓層戶外走道、平台地面排水孔蓋(改成平面) 附件一 第11頁照片、 原證9、 被告民事答辯一狀附表1-3 原證9第11項 熱水器未安裝(原告於109.10.18已給付購買熱水器價金123,300元) 附件一 第12頁照片、 原證12第2頁、第14-15頁 房間牆壁凸起刨除並泥作修補、補漆 附件一 第15-16頁照片 四樓管子未具防止異物掉入之設施(即4樓管線包覆+維修通風孔) 附件一 第20頁照片 1至3樓後方房間西側窗戶封一半、南側窗戶封一個窗戶,因二側牆面有封窗戶工程,被告應做外牆鷹架防水、泥作(即1至3樓外牆廢除窗戶紅磚填補、外觀內凹裸露泥作粉飾填平)工程 附件一 第10頁照片、 原證8(109.12.28兩造討論錄影紀錄) 被證1編號350 被證1編號351 被證5編號357 被證5編號365 被證5編號368 被證5編號373 被證6第6頁附表一之一: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瑕疵項目、原因暨被告爭執摘要 編號 原告主張瑕疵項目 原告主張瑕疵原因 被告爭執摘要 ⒈ 1樓店面之門框損壞需修復或需整組重新施作 ⒈被告已施作好,但因未做防護措施,導致毀損。 ⒉被告稱已向原告表示一樓門框將與四樓窗框一起下單,事實上迄今111年1月3日仍未見完好之門框。 ⒊被告又提出伊遲延長達近3年後之對話,企圖混淆視聽。被告所提被證3影片,僅有短短10多秒,無法證明是雙方又再更改導致伊遲延之說法,實則當時狀況乃係被告突於110年5月18日前往安裝水塔,除兩造外尚有原告女兒甲○○在場,安裝完畢後,因同在4樓,故原告詢問4樓窗框、窗戶何時會安裝(1-3樓窗框已安裝),被告表示自有安排,原告再詢問窗框訂了沒有,被告表示訂了但是要改可以改,原告為安全計才更改為下面1/3固定,上面2/3可以開啟之樣式,當天最後原告女兒甲○○再確認詢如果已經訂了沒辦法改也沒關係,乃被告評估後表示要改就照原告意思改,未為任何會影響或延宕工程之表示,此可傳喚甲○○做證。 ⒋被告迄今111年2月10日仍未下單。 被告已向原告表示一樓門框將與四樓窗框一起下單。由110年5月27日影片可知,雙方還在討論窗框,所以沒辦法下單。 ⒉ 將1-3F外側原來窗戶封起來,但未施作防水,需補做1-3F外側磚牆、搭鷹架做防水工程 ⒈被告表示建築本體已作好,但原告發現被告將窗戶封起來之部分並未作防水工程處理,且封起來之部分亦未以泥作處理平整。 ⒉被告提出108年6月間討論原委,乃被告建議將建物外側窗戶封起來,家人經過討論後,最後決定採納被告建議封起來。 ⒊窗戶封起來後,依一般工程處理狀況,除需已泥做處理整平外,封起來之部份亦需做防水工程處理,若否,一旦下雨,即會產生滲漏水狀況。此亦為被告所知悉,故才會一再討論如何施作防水工程,此有兩造109年12月28日討論錄影記錄(參原告民事準備理由二狀第7頁)足佐。 ⒋被告又以原告未借到場地為由卸責,實則被告未曾通知原告施作期間,亦未曾請原告於特定日期借用場地,供伊施作。 ⒈由原告小女兒、女婿與被告間之對話可證窗戶封起來皆為原告及其家人決定,原告稱其接受被告建議及規劃予以封閉云云,顯無理由: ⑴被告於108年6月10日詢問原告小女兒「如果阿伯(原告)說確定要開(窗戶),你們也遵照嗎」 ⑵原告小女兒於108年6月11日回「我是覺得我們問了他的意見,給他想了一天決定,結果又依我們的方式做,他會不會覺得不受尊重」、「他從頭到尾都最care那兩個窗戶」 ⑶被告回「我覺得你們應該私下談好,我尊重,為難啊」 ⑷原告小女兒稱「跟他(原告)說開了我們很麻煩」、「照他的意思吧!我們後續再來想辦法」 ⑸被告於108年6月16日稱「那天我們跟阿伯(原告)確認完時,三樓的後窗,已經被師傅給堵起來了,我會再敲打修改」 ⑹原告女婿稱「哈哈我們這次都計算錯誤、以為可以說服老爸」 ⑺原告女婿於108年6月25日稱「三樓已敲掉」 ⒉況1至3樓鷹架及防水工程與系爭工程是否封閉窗戶無關,而係原告向被告要求新增工程,將外牆窗戶以砂漿水泥堵起來,被告向原告說明除需取得隔壁鄰居同意並向其借場地使用,以利搭設鷹架施工1至3樓外面之磚牆外,尚需於4樓搭設工作窗以便搬移重物,然原告並未借到場地,致無法施工。且被告於110年4月20日對話中稱「1-3樓的外牆鷹架和防水工程,不是我的主工程,這是之後要增加的。」、原告律師回「沒關係,如果我們沒借到土地,這個是不算在遲延的」。 ⒊原告借到場地再通知被告。 ⒊ 2/3F走廊排水孔凸起之瑕疵(應修改成平面) ⒈被告同意改為平面。 ⒉依109年9月18日所列出來109年9月15日開會討論結果記錄第11項,2/3樓的走廊排水孔改方行平面(原證9),兩造均已同意將排水孔改為方型平面。此業經被告於民事答辯一狀附表1-3第8項亦已自承同意更改。 ⒈排水孔最初以方形平面排水孔施工,然現場施工時,原告跳過直接指示師傅改成凸起之圓形排水孔,又於被告施工完畢後,指示被告將圓形排水孔更改為方形平面排水孔,故此與瑕疵修補無關。 ⒉參原證9第11項:二三樓走廊排水孔,此次會議要修改成方形排水孔,而切割部分要與浴室一同安排。因浴室切割部分,原告表示要修改乾濕分離的距離。 ⒋ 4F廁所窗戶旁磁磚未貼完全之瑕疵 ⒈4樓窗戶磁磚沒貼好。 ⒉有關4樓窗戶尺寸部分,被告於109年8月11日最後確認4樓廁所是否開窗(按其實之前即已確定),詢問時所傳到群組織照片,顯示4樓廁所僅在砌磚牆工程(參原證16左邊對話紀錄)。 ⒊嗣一直到109年8月31日,被告才終於表示安排到師傅,要完成4樓廁所磚塊,之後才貼磁磚,此自LINE對話紀錄「被告:各位兄弟,終於安排好了,師傅能出動了,都會在這週進料開始施工。」「原告大女兒:終於…」「原告小女兒:施工的部分有那些呢?」「被告:四樓廁所磚塊完成,砂漿水泥,四樓室內牆壁砂漿水泥」「被告:然後就要開始貼室內磁磚」「原告小女兒:四樓廁所窗戶有討論定案了嗎?」「被告:有,上次阿伯有交帶,在後面要開一個窗」(原證16右側對話紀錄)可佐。 ⒋有關4樓浴室磁磚的部分,被告遲至109年9月24日都還未開始施工,此有109年9月24日LINE對話紀錄:「原告小女兒:@阿凱(即被告)你有辦法給四樓貼地磚跟浴室磁磚的確定日期嗎?裝潢要錯開時間 (原證18)」可佐。 ⒌由上,已可顯見至少109年8月11日4樓廁所磚牆工程未完工前,原告即已告知開窗位置(實際上應為更早),109年8月31日才表示要將磚牆工程完工,且當時磁磚根本尚未鋪設,原告並無被告所稱磁磚工程已全數完工後要求修改工程之情。 原告於被告施作四樓廁所磚牆工程完畢後,逕向工務主任乙○○要求修改廁所窗戶尺寸,然現場已在施作黏貼磁磚工程,是被告須再次切割窗戶,而因更換窗戶尺寸,被告尚無法安裝窗框,故磁磚無法在窗戶邊做收尾,該瑕疵非可歸責於被告。 ⒌ 各房間油漆受損處之瑕疵修補 ⒈因被告逾期過久,或其他施工不慎致自己已漆好之油漆遭臟汙毀損。 ⒉否認被告所稱各房間油漆受損係鐵板屋漏水所致。 ⒊依承攬契約特性,被告所需交付者係一完好無瑕疵工作物,始符債之本旨。 ⒈鐵皮屋非被告施作項目,與瑕疵修補無關。 ⒉因鐵皮屋插錯管路導致漏水,房間有局部油漆剝落需修補,非被告施工所致,被告僅為好意替原告補漆,與瑕疵修補無關。 ⒊其餘非因鐵皮屋漏水房間油漆需修補部分,則需俟所有工程完工後再一次補漆。 ⒍ 3F前間牆壁凸起之瑕疵、需刨除修補 ⒈被告施工品質未佳。 ⒉牆壁凸起之部分經核現場係2/3樓都有,只是3樓被裝潢遮住看不到。 未確認有此瑕疵。 ⒎ 外牆及樓梯有需清洗補漆、走廊地板需清潔之瑕疵修補 ⒈因被告逾期過久,致自己已漆好之油漆臟汙毀損。 ⒉已經歷時3年多,仍未完工,可歸責於被告。 清洗、補漆為最後收尾階段,然因系爭工程未完工而無法清運,故該瑕疵非可歸責於被告。 ⒏ 4F管子未具有防止異物掉入之設施之瑕疵 ⒈被告施工品質不佳。 ⒉已經歷時3年多,仍未完工,可歸責於被告。 原告要求於整棟工程施工完畢後,再於透氣孔上蓋安裝有洞之蓋子,避免老鼠侵入,然因系爭工程未完工而無法安裝,故該瑕疵非可歸責於被告。 ⒐ 4F廁所外管線處地板有凹陷不平及未具防水效果及磁磚補貼之瑕疵 ⒈被告施工品質不佳。 ⒉原告否認被告已施工完善。 兩造於110年5月討論如何施作,且被告已於110年6月1日施工完畢。附表三之一: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未完工項目、原因暨被告爭執摘要 (依兩造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內之估價單所列【工程名稱】檢視) 編號 原告主張未完工項目 原告主張未完工原因 被告爭執摘要 ⒈ 【拆除工程】 尚有1樓車庫及空地、走廊、花圃之部分地板未打敲拆除 ⒈施工遲延。 ⒉大門型式早已在109年9月18日被告一要求,原告旋即確認(原證12第2頁)為3片門可以完全打開,要內縮至電錶後。 ⒊109年9月15日開完會後,原告109年9月29日詢問被告進度並告知被告有需要原告決定的事情,請被告務必告知,不需要為了讓原告有多一點考慮時間而浪費更多時間(參原證12第3頁)。 ⒋被告未曾請原告確認大門實際花樣(形式已確定),亦未要求被告現場會勘確定大門實際設置位置(前已確定要內縮至電錶後)。 ⒈大門樣式,包含大門造型選擇及設置位置,系爭5號建物及7號建物之共同大門支力點須在7號建物新施作之磚牆上,然原告於110年1月22日稱會自行找人修改7號建物,因原告尚未確定大門設置位置,且是否於系爭5號建物及7號建物間灌漿反覆不定,致系爭工程延宕,非可歸責於被告。 ⒉因空地涉及大門位置未確定,位置確定之前管線亦未鋪設。 ⒊且原告原預計修改7號建物牆壁,然在110年1月22日告知被告自己會找人處理,給予被告量測大門後施工。 ⒉ 【清運工程】 ⒈已敲除部分之廢棄物未清運完成 ⒉未完工之部分,亦未清運 ⒈施工遲延。 ⒉被告自認未完工部分僅有些係原料,顯然有些係屬廢棄物。 ⒈拆除部分已清運完畢。 ⒉未完工部分有些是原料,並非廢棄物。 ⒊因為工程尚在施工,廢棄物會定時清理,不會每日清運。 ⒊ 【欄杆工程】 ⒈樓梯舊欄杆未拆除(各樓層外圍欄杆已拆除) ⒉尚未安裝新欄杆 ⒈施工遲延。 ⒉被告於分期給付之前面期別工程部分,都未完工,如何再請領後期款項,是欄杆部分無法如期完工,係可歸責於被告自己進度過慢。 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於每項工程施工前由被告通知原告給付價金,原告未給付價金,故被告未施作,遲延原因非可歸責於被告。 ⒋ 【窗戶施工】(22組) ⒈1~3樓店面房間(包括廁所)現有鋁窗框之內玻璃窗片及紗窗未完成 ⒉2樓3樓前房落地觀景窗含窗框未施作 ⒊已施作部分,亦請鑑定有無瑕疵 ⒈施工遲延。 ⒉窗戶、窗框、玻璃窗片等等設施,設置與否,實與大門無關。 ⒊.大門未設置係可歸責於被告,詳如前述。 ⒋被告又提出伊遲延長達近3年後之對話,企圖混淆視聽。被告所提被證3影片,僅有短短10多秒,無法證明是雙方又再更改導致伊遲延之說法,實則當時狀況乃係被告突於110年5月18日前往安裝水塔,除兩造外尚有原告女兒甲○○在場,安裝完畢後,因同在4樓,故原告詢問4樓窗框、窗戶何時會安裝(1-3樓窗框已安裝),被告表示自有安排,原告再詢問窗框訂了沒有,被告表示訂了但是要改可以改,原告為安全計才更改為下面1/3固定,上面2/3可以開啟之樣式,當天最後原告女兒甲○○再確認詢如果已經訂了沒辦法改也沒關係,乃被告評估後表示要改就照原告意思改,未為任何會影響或延宕工程之表示,此可傳喚甲○○做證。 ⒌被告迄今111年2月10日仍未下單。 ⒈因原告尚未決定大門位置而無法完工,非可歸責於被告。 ⒉窗戶外框已裝置完畢。 ⒊因原告尚未確認大門樣式而未安裝,原告稱避免最後補漆汙損及失竊之風險,指示被告最後安裝房間玻璃及紗窗。 ⒋被告已向原告表示一樓門框將與四樓窗框一起下單。由110年5月27日影片可知,雙方還在討論窗框,所以沒辦法下單。 ⒌ 【門片施工】 ⒈1樓入口門(店面落地鋁拉門)未施作,門框已施作但有瑕疵 ⒉1樓鐵門(格來得電動捲門未施作,討論兩造合意取消) ⒊1-3樓各房間之房門(門框已施作) ⒋已施作部分,亦請鑑定有無瑕疵 ⒈施工遲延。 ⒉房門設置與大門設置並關聯。 ⒊大門未設置係可歸責於被告,詳如前述。 ⒋被告又提出伊遲延長達近3年後之對話,企圖混淆視聽。被告所提被證3影片,僅有短短10多秒,無法證明是雙方又再更改導致伊遲延之說法,實則當時狀況乃係被告突於110年5月18日前往安裝水塔,除兩造外尚有原告女兒甲○○在場,安裝完畢後,因同在4樓,故原告詢問4樓窗框、窗戶何時會安裝(1-3樓窗框已安裝),被告表示自有安排,原告再詢問窗框訂了沒有,被告表示訂了但是要改可以改,原告為安全計才更改為下面1/3固定,上面2/3可以開啟之樣式,當天最後原告女兒甲○○再確認詢如果已經訂了沒辦法改也沒關係,乃被告評估後表示要改就照原告意思改,未為任何會影響或延宕工程之表示,此可傳喚甲○○做證。 ⒌被告迄今111年2月10日仍未下單。 ⒈因原告尚未決定大門位置而無法完工,非可歸責於被告。 ⒉原告雖取消電捲門,但目前仍未確定要安裝何種形式的門。 ⒊因原告尚未確認大門樣式而未安裝,原告稱避免最後補漆汙損及失竊之風險,指示被告最後安裝房間門及店面門。 ⒋被告已向原告表示一樓門框將與四樓窗框一起下單。由110年5月27日影片可知,雙方還在討論窗框,所以沒辦法下單。 ⒍ 【污水分離化糞池施工】 已完工,尚未驗收 被告遲未完工,無法進行驗收,可歸責於被告。 ⒈原告先前未曾主張此工項。 ⒉被告已完工,待房屋完成時驗收,惟原告尚未通知驗收。 ⒎ 【房屋冷熱水管配置】 ⒈約定每間房間一組熱水管至廁所,有看到管口,但未驗收測試不知是否已設置完備無瑕疵 ⒉約定每間房間一組獨立冷水管至廁所,有看到管口,但未驗收測試不知是否已設置完備無瑕疵 ⒊約定戶外水龍頭3組,完全未設置 ⒈施工遲延。 ⒉大門未設置係可歸責於被告,詳如前述。 ⒈因原告尚未決定大門位置而無法完工,非可歸責於被告。 ⒉因原告尚未確認大門樣式而未安裝,原告稱避免污損之風險以及擔心工人或其他人使用,指示被告最後安裝衛浴及水龍頭。 ⒊四樓水龍頭已安裝完成,一樓水龍頭因涉及大門位置未確定而無法安裝,因配置管路才能灌漿,非可歸責於被告。 ⒏ 【房屋線路管線配置】 未完工 ⒈施工遲延。 ⒉被告係專業承攬人電線如何配置、如何共用究竟如何安排,怎會是原告確定?再者,被告也未曾請原告提供電線共用邏輯協力。 ⒊冷氣位置更動,至多僅與排水孔或排水管線有關,與電線如何設置無關。 系爭工程共7個房間,總計有7個配電箱,被告已安裝2組配電箱,然因有些電線共用電等邏輯原告尚未確定(如原告一直變更冷氣位置,無法一次性配置,因冷氣有室內機與室外機兩組設備,室內機影響排水,室外機影響供電,且冷氣戶外機為220V專線,原告持續改變戶外機位置),才致房屋線路管線配置未完工,非可歸責於被告。 ⒐ 【電線及路線配置】 未完工 ⒈施工遲延。 ⒉否認被告已完成90%設置。 ⒊ 大門未設置係可歸責於被告,詳如前述。 ⒈線路配置已完成90%,剩下10%僅為安裝插座開關面板,因原告尚未決定大門,亦有失竊或汙損之風險,故未完工。 ⒉因原告變更冷氣位置,被告認為待原告確認後再一次性施工,非可歸責於被告。 ⒑ 【中華電信網路入屋線配置】 完全未施作。 ⒈施工遲延。 ⒉大門未設置係可歸責於被告,詳如前述。 因涉及大門位置未確定,而影響電表、水表之設置,非可歸責於被告。 ⒒ 【廁所設備】 ⒈完全未施作(另經詢其他廠商,廠商表示將來如欲安裝,因現場水電管線配置高度有問題,管線需再修正,會有修正工資) ⒉1至3樓廁所抽風機亦未安裝 ⒈施工遲延。 ⒉大門未設置係可歸責於被告,詳如前述。 ⒊抽風機的部分倘房間裝好上鎖,亦可避免遭竊,乃被告遲不裝設房間門。 ⒈因原告尚未決定大門位置而無法完工,非可歸責於被告。 ⒉因原告尚未確認大門樣式而未安裝,原告稱避免污損之風險以及擔心工人或其他人使用,指示被告最後安裝衛浴及水龍頭。 ⒊抽風機為避免遭竊,通常於工程完成時最後安裝。 ⒓ 【地板磁磚及油漆】 ⒈已完成鋪設之磁磚及室內室外油漆(包括外牆、樓梯、欄杆水泥柱、牆面、戶外走道、平台等)因時間已久(已約3年多),有瑕疵及髒汙部分,需修補清潔 ⒉尚未完成油漆之部分:1樓及4樓房間天花板、3樓及4樓部分牆壁、建物本體西面及南面牆面油漆 ⒈施工遲延。 ⒉否認被告所稱各房間油漆受損係鐵板屋漏水所致。 ⒊依承攬契約特性,被告所需交付者係一完好無瑕疵工作物,始符債之本旨。 ⒋被告提出原告女兒與伊之對話主張鐵皮屋漏水非伊責任等語云云,亦屬無據,蓋原告女兒並非修繕房屋或漏水專業,當時僅希望系爭工程盡快完成,可營業使用,故未敢與被告爭執對立,且自被告於109年12月28日離被告自己再第四度延長之完工期限(109年12月參原證3第7則)已快要到,被告仍未完工,被告為取信原告,直接請原告錄下由他自己說明接不來會進行之工程(原證8),其中即已包含補漆一節,益證此為被告工作範圍。 ⒈鐵皮屋非被告施作項目,與瑕疵修補無關;鐵皮屋漏水導致油漆剝落,非被告施工所致,被告僅為好意替3樓前面間補漆,與瑕疵修補無關。 ⒉因鐵皮屋插錯管路導致漏水,房間有局部油漆剝落需修補,非被告施工所致,被告僅為好意替原告補漆,與瑕疵修補無關。 ⒊其餘非因鐵皮屋漏水房間油漆需修補部分,則需俟所有工程完工後再一次補漆。 ⒔ 【水塔工程】 ⒈原約定4顆1公噸白鐵水塔,更為3顆白鐵水塔,已裝好(但水塔管線未完成),但未驗收確認無瑕疵 ⒉ 2至4F各安裝一顆加壓抽水馬達,已安裝好,但1樓兩造合意安裝之加壓抽水馬達尚未安裝 施工遲延 水塔、馬達被告已於110年5月安裝完成。然原告又要求增加獨立電表工程,被告已於110年6月8日完成施工。 ⒕ 【景觀工程】 完全未施作 ⒈施工遲延。 ⒉大門未設置係可歸責於被告,詳如前述。 因涉及大門位置未確定而無法施工,致系爭工程延宕,非可歸責於被告。 ⒖ 【台電電錶牆工程】 完全未施作 ⒈施工遲延。 ⒉大門未設置係可歸責於被告,詳如前述。 ⒊自108年9月16日對話觀之(被證9編號656),被告所提供給原告之選項即為「二片大門」、「三片大門」及「實體水泥牆然後有入口門」等三者,原告於9月18日決定要三片大門形式、位置内縮至電錶後(原證19第7頁第24項)。是原告女兒於9月21日表示「嗯,因為我們不傾向做固定牆面」(被證9編號664),蓋9月18日已表示是三片大門,不要實體水泥牆的固定牆面,上下文對造,原告實不解有何矛盾,由是反益證108年9月18日大門型式包括位置都已沒問題,被告就此亦已清楚原告之指示,此自被告9月21日回應原告女兒「好」、「依照你們方式為主」亦足為佐。 ⒋被告主張略以大門位置設置與7號建物有關,而110年1月22日原告告知被告會自行找人修改7號建物,故大門未設置伊無可歸責事由等語云云,實查,被告就大門何時設置、如何設置,本即伊依自身專業安排規劃,期間有需要配合原告盡協力義務,被告自得定期限通知,惟自108年9月18日原告依被告要求決定好大門形式及位置後,未見被告要求原告進一步提供相關協力。而自107年6月到109年12月,經歷2年多系爭工程依舊無法完工,原告當會質疑被告能力,110年1月只希望被告能盡快完成系爭建物,不要再拖,至於系爭建物以外之工程,自然不敢再交給被告承攬。被告提出110年1月原告欲自行找人修繕7號建物,欲推諉自己遲延責任,實屬滑稽。 大門位置不僅影響走廊灌漿、電錶等工程項目設置,更影響水溝、化糞池的設置;而大門樣式,包含大門造型選擇及設置位置,系爭5號建物及7號建物的共同大門支力點須在7號建物新施作的磚牆上,然原告於110年1月22日稱會自行找人修改7號建物,因原告尚未確定大門設置位置,且是否於系爭5號建物及7號建物間灌漿反覆不定,致系爭工程延宕,非可歸責於被告。 ⒗ 【防水工程】 不知是否施作,請被告說明舉證有施作。 施工遲延 整棟防水工程已完成。 四樓工程部分 ⒘ 【拆除工程】 已完工 ⒙ 【廁所工程】 ⒈4樓全部(包括廁所)窗含窗框未施作 ⒉4樓房間房門及門框皆未施作 ⒊4樓廁所玻璃門未施作 ⒋4樓廁所外牆防水工程未施作 ⒌馬桶衛浴設備臉盆未設置 ⒍4樓窗框泥作瑕疵、磁磚部分未貼好 ⒈施工遲延。 ⒉大門未設置係可歸責於被告,詳如前述。 ⒊有關4樓窗戶尺寸部分,被告於109年8月11日最後確認4樓廁所是否開窗(按其實之前即已確定),詢問時所傳到群組織照片,顯示4樓廁所僅在砌磚牆工程(參原證16左邊對話紀錄)。 ⒋嗣一直到109年8月31日,被告才終於表示安排到師傅,要完成4樓廁所磚塊,之後才貼磁磚,此自LINE對話紀錄「被告:各位兄弟,終於安排好了,師傅能出動了,都會在這週進料開始施工。」「原告大女兒:終於…」「原告小女兒:施工的部分有那些呢?」「被告:四樓廁所磚塊完成,砂漿水泥,四樓室內牆壁砂漿水泥」「被告:然後就要開始貼室內磁磚」「原告小女兒:四樓廁所窗戶有討論定案了嗎?」「被告:有,上次阿伯有交帶,在後面要開一個窗」(原證16右側對話紀錄)可佐。 ⒌有關4樓浴室磁磚的部分,被告遲至109年9月24日都還未開始施工,此有109年9月24日LINE對話紀錄:「原告小女兒:@阿凱(即被告) 你有辦法給四樓貼地磚跟浴室磁磚的確定日期嗎?裝潢要錯開時間 (原證18)」可佐。 ⒍由上,已可顯見至少109年8月11日4樓廁所磚牆工程未完工前,原告即已告知開窗位置(實際上應為更早),109年8月31日才表示要將磚牆工程完工,且當時磁磚根本尚未鋪設,原告並無被告所稱磁磚工程已全數完工後要求修改工程之情。 ⒈被告已向原告表示一樓門框將與四樓窗框一起下單。 ⒉原告於被告施作四樓廁所磚牆工程完畢後,逕向工務主任乙○○要求修改廁所窗戶尺寸,然現場已在施作黏貼磁磚工程,是被告須再次切割窗戶,而因更換窗戶尺寸,被告尚無法安裝窗框,故磁磚無法在窗戶邊做收尾,該瑕疵非可歸責於被告。 ⒊因原告尚未確認大門樣式而未安裝,原告稱避免最後補漆汙損、失竊之風險及擔心工人或其他人使用,指示被告最後安裝房間玻璃、紗窗及衛浴。 ⒋因原告提出木工裝潢,故4樓廁所外牆防水工程未施作與被告無關。 ⒚ 【磁磚鋪設工程】 露臺及4樓廁所房間外側邊部分地板凹陷需補修整平防水以及磁磚尚未鋪設 ⒈施工遲延。 ⒉原告否認被告已施工完善。 兩造於110年5月討論如何施作,且被告已於110年6月1日施工完畢。 ⒛ 【欄杆鋪設】 未施作 ⒈施工遲延。 ⒉被告於分期給付之前面期別工程部分,都未完工,如何再請領後期款項,是欄杆部分無法如期完工,係可歸責於被告自己進度過慢。 依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於每項工程施工前由被告通知原告給付價金」,因原告未支付價金,故被告尚未施工,非可歸責於被告。 其他應設置未設置或未完成(屬合約約定細節,分屬前述不同項次) 各房間廁所室內燈、各層樓戶外走道、平台之壁燈、4樓鐵皮屋照明燈未設置 ⒈施工遲延。 ⒉被告迄仍未完工,原告一直詢問何時可以進行燈具確認,皆未獲被告回應。 ⒊被告提出110年2月21日對話記錄,主張燈具未裝置非伊遲延等語,惟該對話期間已是110年2月離兩造簽約已2年逾時間,之前被告完全未提出要伊已進行至燈具安裝工程,請原告準備燈具之通知;再自被告所提110年2月21日之對話記錄(被證11第編號42),反係原告家人持續詢問何時要準備好燈具?而被告完全不回應,由是益可證被告能力之不足以及發生問題後逃避之不負責任態度。 ⒈因原告指示被告最後安裝房間及廁所電燈、走廊電燈、4F房門口電燈;且原告指示整棟建物之電燈由其選好型號後,再由被告一同安裝,故未設置非可歸責於被告。 ⒉被告原先僅提供標準型燈具,倘原告欲更換其他燈具,需自行準備,非可歸責於被告, 修改各樓層戶外走道、平台地面排水孔蓋(改成平面) ⒈施工遲延。 ⒉依109年9月18日所列出來109年9月15日開會討論結果記錄第11項,2/3樓的走廊排水孔改方行平面(原證9),兩造均已同意將排水孔改為方型平面。此業經被告於民事答辯一狀附表1-3第8項亦已自承同意更改。 ⒈排水孔最初以方形平面排水孔施工,然現場施工時,原告跳過被告直接指示師傅改成凸出來之圓形排水孔,又於被告施工完畢後,指示被告將圓形排水孔更改為方形平面排水孔,故此與瑕疵修補無關。 ⒉參原證9第11項:二三樓走廊排水孔,此次會議要修改成方形排水孔,而切割部分要與浴室一同安排。因浴室切割部分,原告表示要修改乾濕分離的距離。 熱水器未安裝(原告於109.10.18已給付購買熱水器價金123,300元) ⒈施工遲延。 ⒉熱水器早已選好型號甚至錢都已付清。(109年9月15日開會,109年9月16日被告請原告決定熱水器,原告於109年9月17日馬上回覆{參原證12第2頁},被告並在109年9月24日報價{參原證14},於109年10月8日向原告收取123,300元{參原證15})。 房間牆壁凸起刨除並泥作修補、補漆 ⒈施工遲延。 ⒉已經歷時3年多,仍未完工,可歸責於被告。 被告否認有此瑕疵。 四樓管子未具防止異物掉入之設施(即4樓管線包覆+維修通風孔) 施工遲延 原告要求於整棟工程施工完畢後,再於透氣孔上蓋安裝有洞之蓋子,避免老鼠侵入,然因系爭工程未完工而無法安裝,故該瑕疵非可歸責於被告。 1至3樓後方房間西側窗戶封一半、南側窗戶封一個窗戶,因二側牆面有封窗戶工程,被告應做外牆鷹架防水、泥作(即1至3樓外牆廢除窗戶紅磚填補、外觀內凹裸露泥作粉飾填平)工程 ⒈施工遲延。 ⒉被告提出108年6月間討論原委,乃被告建議將建物外側窗戶封起來,家人經過討論後,最後決定採納被告建議封起來。 ⒊窗戶封起來後,依一般工程處理狀況,除需已泥做處理整平外,封起來之部份亦需做防水工程處理,若否,一旦下雨,即會產生滲漏水狀況。此亦為被告所知悉,故才會一再討論如何施作防水工程,此有兩造109年12月28日討論錄影記錄(參原告民事準備理由二狀第7頁)足佐。 ⒋被告又以原告未借到場地為由卸責,實則被告未曾通知原告施作期間,亦未曾請原告於特定日期借用場地,供伊施作。 ⒈由原告小女兒、女婿與被告間之對話可證窗戶封起來皆為原告及其家人決定,原告稱其接受被告建議及規劃予以封閉云云,顯無理由。 ⒉況1至3樓鷹架及防水工程與系爭工程是否封閉窗戶無關,而係原告向被告要求新增工程,將外牆窗戶以砂漿水泥堵起來,除需取得隔壁鄰居同意並向其借場地使用,以利搭設鷹架施工1至3樓外面之磚牆外,尚需於4樓搭設工作窗以便搬移重物,然原告並未借到場地,致無法施工。且於被告於110年4月20日對話中稱「1-3樓的外牆鷹架和防水工程,不是我的主工程,這是之後要增加的。」、原告律師回「沒關係,如果我們沒借到土地,這個是不算在遲延的」。表B:標的物鑑定資料-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瑕疪」項目判斷表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瑕疪項目 編號 原告主張瑕疵項目 原告主張各項瑕疵之證據資料 原告主張定期修補時間暨證據 被告爭執各項瑕疵所提之證據資料 判斷 (有、無) <修繕原則> ⒈ 1樓店面之門框損壞需修復或需整組重新施作 附件一 第5頁照片 原證10 存證信函 被證3 (有) <依原告主張> ⒉ 將1-3F外側原來窗戶封起來,但未施作防水,需補做1-3F外側磚牆、搭鷹架做防水工程 附件一 第10頁照片、 原證8(109.12.28兩造討論錄影紀錄) 原證10 存證信函 被證1編號351 被證5編號357 被證5編號365 被證5編號368 被證5編號373 被證6第6頁 (有) <依原告主張> ⒊ 2/3F走廊排水孔凸起之瑕疵(應修改成平面) 附件一 第11頁照片、 原證9、 被告民事答辯一狀附表1-3 原證10 存證信函 原證9第11項 完工部分 ⒋ 4F廁所窗戶旁磁磚未貼完全之瑕疵 附件一 第13頁照片、 原證16、18 原證10 存證信函 證人乙○○ (有) <依原告主張> ⒌ 各房間油漆受損處之瑕疵修補 附件一 第14頁照片 原證10 存證信函 原證1、原證2 被證10 (有) <依原告主張> ⒍ 3F前間牆壁凸起之瑕疵、需刨除修補 附件一 第15-16頁照片 原證10 存證信函 完工部分 ⒎ 外牆及樓梯有需清洗補漆、走廊地板需清潔之瑕疵修補 附件一 第18-19頁照片 原證10 存證信函 (有) <依原告主張> ⒏ 4F管子未具有防止異物掉入之設施之瑕疵 附件一 第20頁照片 原證10 存證信函 有 <依原告主張> ⒐ 4F廁所外管線處地板有凹陷不平及未具防水效果及磁磚補貼之瑕疵 附件一 第21頁照片 原證10 存證信函 被證7第23頁至第25頁 完工部分表C:標的物鑑定資料-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未完工」項目判斷表(C.1)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未完工項目 編號 原告主張未完工項目 原告主張各項未完工項目之證據資料 被告爭執各項未完工項目所提之證據資料 判斷 (是、否) 完工 ⒈ 【拆除工程】 尚有1樓車庫及空地、走廊、花圃之部分地板未打敲拆除 附件一 第24頁照片、 原證12第2頁及第3頁 附圖1 被證9 (否) 未完工 ⒉ 【清運工程】 ⒈已敲除部分之廢棄物未清運完成 ⒉未完工之部分,亦未清運 附件一 第23-24頁照片 (否) 未完工 ⒊ 【欄杆工程】 ⒈樓梯舊欄杆未拆除(各樓層外圍欄杆已拆除) ⒉尚未安裝新欄杆 附件一 第18-19頁、第22頁照片、 原證20第6頁 原證1 (否) 未完工 ⒋ 【窗戶施工】(22組) ⒈1~3樓店面房間(包括廁所)現有鋁窗框之內玻璃窗片及紗窗未完成 ⒉2樓3樓前房落地觀景窗含窗框未施作 ⒊已施作部分,亦請鑑定有無瑕疵 附件一 第3-4頁照片、 原證12第2頁及第3頁 附圖1 被證7第2頁、第4-6頁、第8頁、第10頁、第12頁、第14頁、第16頁、第18-21頁 被證3 (否) 未完工 ⒌ 【門片施工】 ⒈1樓入口門(店面落地鋁拉門)未施作,門框已施作但有瑕疵 ⒉1樓鐵門(格來得電動捲門未施作,討論兩造合意取消) ⒊1-3樓各房間之房門(門框已施作) ⒋已施作部分,亦請鑑定有無瑕疵 附件一 第1-5頁照片、 原證12第2頁及第3頁 附圖1 被證3 (否) 未完工 ⒍ 【污水分離化糞池施工】 已完工,尚未驗收 完工部分 ⒎ 【房屋冷熱水管配置】 ⒈約定每間房間一組熱水管至廁所,有看到管口,但未驗收測試不知是否已設置完備無瑕疵 ⒉約定每間房間一組獨立冷水管至廁所,有看到管口,但未驗收測試不知是否已設置完備無瑕疵 ⒊約定戶外水龍頭3組,完全未設置 原證12第2頁及第3頁 附圖1 被證2編號37 (否) 未完工 ⒏ 【房屋線路管線配置】 未完工 附件一 第9頁照片 被證1編號602至編號604 (否) 未完工 ⒐ 【電線及路線配置】 未完工 附件一 第17頁照片 被證1編號602至編號604 (否) 未完工 ⒑ 【中華電信網路入屋線配置】 完全未施作。 附圖1 (否) 未完工表C:標的物鑑定資料-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未完工」項目判斷表(C.2)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未完工項目 編號 原告主張未完工項目 原告主張各項未完工項目之證據資料 被告爭執各項未完工項目所提之證據資料 判斷 (是、否) 完工 ⒒ 【廁所設備】 ⒈完全未施作(另經詢其他廠商,廠商表示將來如欲安裝,因現場水電管線配置高度有問題,管線需再修正,會有修正工資) ⒉1至3樓廁所抽風機亦未安裝 附件一 第8頁照片 被證2編號37 (否) 未完工 ⒓ 【地板磁磚及油漆】 ⒈已完成鋪設之磁磚及室內室外油漆(包括外牆、樓梯、欄杆水泥柱、牆面、戶外走道、平台等)因時間已久(已約3年多),有瑕疵及髒汙部分,需修補清潔 ⒉尚未完成油漆之部分:1樓及4樓房間天花板、3樓及4樓部分牆壁、建物本體西面及南面牆面油漆 附件一 第14-16頁照片 第18-19頁照片 原證3第7則 原證8 原證1 原證2 被證10 (否) 未完工 ⒔ 【水塔工程】 ⒈原約定4顆1公噸白鐵水塔,更為3顆白鐵水塔,已裝好(但水塔管線未完成),但未驗收確認無瑕疵 ⒉ 2至4F各安裝一顆加壓抽水馬達,已安裝好,但1樓兩造合意安裝之加壓抽水馬達尚未安裝 附件一 第12頁照片 被證2編號70 (否) 未完工 ⒕ 【景觀工程】 完全未施作 原證12第2頁及第3頁 附圖1 (否) 未完工 ⒖ 【台電電錶牆工程】 完全未施作 原證12第2頁及第3頁 被證9編號656 原證19第7頁第24項 被證9編號664 被證6第9頁 附圖1第1頁至第4頁 被證2編號3 被證9 (否) 未完工 ⒗ 【防水工程】 不知是否施作,請被告說明舉證有施作。 無法判斷 列未完工 ⒘ 【拆除工程】 已完工 完工部分 ⒙ 【廁所工程】 ⒈4樓全部(包括廁所)窗含窗框未施作 ⒉4樓房間房門及門框皆未施作 ⒊4樓廁所玻璃門未施作 ⒋4樓廁所外牆防水工程未施作 ⒌馬桶衛浴設備臉盆未設置 ⒍4樓窗框泥作瑕疵、磁磚部分未貼好 附件一 第13頁照片、 原證12第2頁及第3頁、 原證16、18 證人乙○○ 附圖1 被證2編號37 (否) 未完工 ⒚ 【磁磚鋪設工程】 露臺及4樓廁所房間外側邊部分地板凹陷需補修整平防水以及磁磚尚未鋪設 附件一 第21頁照片 被證7第23頁至第27頁 (否) 未完工 ⒛ 【欄杆鋪設】 未施作 附件一 第22頁照片 原證1 (否) 未完工表C:標的物鑑定資料-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未完工」項目判斷表(C.3))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未完工項目 編號 原告主張未完工項目 原告主張各項未完工項目之證據資料 被告爭執各項未完工項目所提之證據資料 判斷 (是、否) 完工 各房間廁所室內燈、各層樓戶外走道、平台之壁燈、4樓鐵皮屋照明燈未設置 附件一 第6-7頁照片 被證11編號42 被證11 (否) 未完工 修改各樓層戶外走道、平台地面排水孔蓋(改成平面) 附件一 第11頁照片、 原證9、 被告民事答辯一狀附表1-3 原證9第11項 列已完工 熱水器未安裝(原告於109.10.18已給付購買熱水器價金123,300元) 附件一 第12頁照片、 原證12第2頁、第14-15頁 (否) 未完工 房間牆壁凸起刨除並泥作修補、補漆 附件一 第15-16頁照片 列已完工 四樓管子未具防止異物掉入之設施(即4樓管線包覆+維修通風孔) 附件一 第20頁照片 列已完工 1至3樓後方房間西側窗戶封一半、南側窗戶封一個窗戶,因二側牆面有封窗戶工程,被告應做外牆鷹架防水、泥作(即1至3樓外牆廢除窗戶紅磚填補、外觀內凹裸露泥作粉飾填平)工程 附件一 第10頁照片、 原證8(109.12.28兩造討論錄影紀錄) 被證1編號350 被證1編號351 被證5編號357 被證5編號365 被證5編號368 被證5編號373 被證6第6頁 (否) 未完工表D:依現今物價行情所需修繕費用工程 名稱 臺南市○○區○○街0號損害賠償後續工程 會計 科目 施工 地點 臺南市○○區○○街0號 工程 編號 項次 項目及說明 單位 數量 (註⒉) 單價 複價 備註 壹 施工費 式 1.00 一 泥作工程 式 1.00 ㈠ 鷹架工程[L(5m+17m+5m)*H14m] M2 378.00 350 132,300 ㈡ 外牆後面廢除窗戶之紅磚區填補整平 式 1.00 1 外牆側邊廢除窗戶之紅磚區填補整平 M2 1.81 5,000 9,050 2 外觀内凹裸露面以泥作填補粉光+防水 (不含貼磁碑)[5m*10.5m] M2 52.50 600 31,500 ㈢ 泥作及補貼磁磚工程 式 1.00 1 4樓廁所内窗戶旁泥作補貼磁磚 式 1.00 6,000 6,000 2 4樓地板凹陷處堅平粉光+防水 M2 2.38 2,500 5,950 3 4樓頂房安裝所有鋁拉窗框所需泥作 M 24.38 1,000 24,380 4 3樓前房安裝落地觀景窗框所需泥作 M 6.13 1,000 6,130 5 2樓前房安裝落地觀景窗框所需泥作 M 6.09 1,000 6,090 6 1樓店面安裝落地鋁拉門框所需泥作 M 8.41 1,000 8,410 7 浴室修改管路所需之泥作修補 間 7.00 3,500 24,500 ㈣ 1樓後面空地、車庫、花圃地坪整地 式 1.00 1 拆除並廢除地上物 M2 56.14 180 10,106 2 綁鋼筋含材料 M2 56.14 800 44,912 3 混凝土澆築面層水泥砂漿全面(機械)粉光(不含貼地磚) M2 56.14 210 11,790 4 完工後清運施工廢棄物含人工搬運費 M2 56.14 450 25,263 5 化糞池孔蓋更新 式 1.00 15,000 15,000 ㈤ 建築物全棟,完工後清運施工廢棄物含人工搬運費 式 1.00 40,000 40,000 小計【一】 401,381 二 水電工程 式 1.00 ㈠ 電氣工程 式 1.00 1 不鏽鋼電錶白鐵總箱 只 1.00 21,000 21,000 2 錶前總開關3P-400A含配管配線 式 1.00 18,000 18,000 3 錶後分開關2P-50A含配管配線 式 1.00 15,000 15,000 4 按裝配管之總承開關固定箱管線及工資 式 1.00 20,000 20,000 5 1〜4樓電氣查修+補線路 間 7.00 3,000 21,000 6 4戶總電源線補線 戶 4.00 12,000 48,000 7 電錶原三顆220V安裝 支 3.00 8,000 24,000 8 電錶原四顆110V改220V+申請費+安裝 只 4.00 13,000 52,000 ㈡ 給水及衛生設備工程 式 1.00 1 1/4樓戶外之水龍頭含安裝 組 2.00 1,000 2,000 2 2/3樓戶外走廊之地面排水蓋更換 組 6.00 500 3,000 3 1 HP抽水馬達含配管 (含自動控制系統配線安裝) 組 1.00 12,000 12,000 4 衛浴修改管路(原配置高度不當) 間 7.00 3,500 24,500 5 衛浴設備(含安裝) 式 1.00 35,000 35,000 A 和成馬桶130 套 7.00 9,000 63,000 B 和成臉盆367 套 7.00 4,600 32,200 C 其他一般品牌臉盆龍頭1組 套 7.00 3,500 24,500 D 其他一般品牌淋浴龍頭1組 套 7.00 3,600 25,200 E 其他一般品牌無框鏡+玻璃平台*1組 套 7.00 3,000 21,000 F 其他一般品牌單桿浴巾桿1組 套 7.00 1,200 8,400 小計【二】 469,800 三 弱電(通信)工程 式 1.00 ㈠ 4樓電信箱體察管路及補斷管接點(co2) 式 1.00 8,000 8,000 ㈡ 4樓主電信箱電視、電話及光纖管拉線 式 1.00 8,000 8,000 ㈢ 電視、網路及電話佈線+出線口製作 式 1.00 1 4樓全 式 1.00 2,000 2,000 2 3樓前 式 1.00 4,000 4,000 3 3樓後 式 1.00 4,000 4,000 4 2樓前 式 1.00 4,000 4,000 5 2樓後 式 1.00 4,000 4,000 6 1樓前 式 1.00 4,000 4,000 7 1樓後 式 1.00 4,000 4,000 ㈣ 設備查修安裝工資 式 1.00 12,000 12,000 小計【三】 54,000 四 燈具設備工程 式 1.00 ㈠ 天花板大吸頂燈+LED燈泡*5顆+安裝(包含:1樓店面*1+2樓前*1+2樓後*1+3樓前*1+3樓後*1) 組 5.00 3,500 17,500 ㈡ 天花板中吸頂燈+LED燈泡3顆+安裝(包含:1樓店面*1+2樓前*1+2樓後*1+3樓前*1+3樓後*1) 組 5.00 2,500 12,500 ㈢ 戶外壁燈+LED燈炮1顆+安裝(包含:1樓店面走廊*2+2樓走廊*3+3樓走廊*3+樓梯間*3) 組 11.00 1,200 13,200 ㈣ LED15cm崁燈組+挖孔+安裝1樓店面木作天花板*3+1樓浴室*2+2樓前浴室*2+2樓後浴室*2+3樓前浴室*2+3樓後浴室*2+4樓頂房木作天花板*6 組 19.00 600 11,400 ㈤ 4樓鐵皮屋4尺LED支架燈T5燈+安裝 組 6.00 450 2,700 小計【四】 57,300 五 鋁門窗工程 式 1.00 ㈠ 1樓 式 1.00 1 1樓店面前觀景窗,5+5mmTH透明雙強化 膠合玻璃,10’*4’ 片 1.00 15,000 15,000 2 1樓店面側牆玻璃片 片 1.00 5,000 5,000 3 1樓店面側牆玻璃含折紗 組 1.00 4,500 4,500 4 1樓店面側牆玻璃含折紗 組 1.00 4,500 4,500 5 1樓店面浴室玻璃含折紗 組 1.00 5,000 5,000 6 1樓後面房間側牆玻璃含折紗 組 1.00 5,000 5,000 7 1樓後面房間浴室玻璃含折紗 組 1.00 8,000 8,000 8 1樓店面1000型落地門 式 1.00 25,000 25,000 9 1樓後面房間門門片 式 1.00 12,000 12,000 10 1樓後面房間側牆玻璃片 片 1.00 15,000 15,000 ㈡ 2~4樓 式 1.00 1 2樓+3樓前房觀景玻璃 片 2.00 15,000 30,000 2 2樓+3樓前房觀景玻璃固定長條片 片 4.00 3,000 12,000 3 2樓+3樓前房觀景玻璃含折紗 組 2.00 4,500 9,000 4 2樓+3樓側牆玻璃片 片 4.00 3,000 12,000 5 2樓+3樓側牆玻璃含折紗 組 4.00 4,500 18,000 6 2樓+3樓浴室玻璃含折紗 組 4.00 8,000 32,000 7 2樓+3樓後牆玻璃含折紗 組 2.00 8,000 16,000 8 2樓+3樓前房+後房的房間門門片 片 4.00 12,000 48,000 9 2樓+3樓前房落地觀景固定窗 式 2.00 6,000 12,000 10 4樓頂房側牆氣密窗 式 2.00 13,000 26,000 11 4樓頂房後牆氣密窗 式 1.00 13,000 13,000 12 4樓頂房邊牆氣密窗 式 1.00 12,000 12,000 13 4樓頂房廁所窗 式 1.00 4,500 4,500 14 4樓頂房房間鋁門含門框 式 1.00 15,000 15,000 15 4樓頂房廁所玻璃門 式 1.00 12,000 12,000 小計【五】 370,500 六 鐵件工程 式 1.00 ㈠ 扶手 式 1.00 1 1樓至4樓的樓梯扶手[7M*4樓] M 28.00 3,500 98,000 2 2樓3樓4樓走廊長扶手[14M*3樓] M 42.00 2,600 109,200 小計【六】 207,200 七 油漆工程 式 1.00 ㈠ 室内水泥漆油漆工程,不含整修牆面: 式 1.00 1 最少上漆2次,電腦調色漆上2-4次 式 1.00 150,000 150,000 ㈡ 外牆防水工程:正面外牆及側牆外牆上 式 1.00 1 防水彈性漆(不含噴漆石頭漆)+後外牆及社區側外牆裸身牆面先上底漆再加防水彈性漆+室外樓梯白牆都上防水彈性漆 M2 378.00 650 245,700 小計【七】 395,700 八 設備配備 ㈠ 櫻花牌儲熱熱水器 註⒊ 1 12加命型+材料 1.00 - 2 20加侖型+材料 5.00 - 3 30加侖型+材料 1.00 - ㈡ 浴室小型排風扇+安裝 組 6.00 1,500 9,000 小計【八】 9,000 九 清潔费用[約【壹.一~壹.八】*1%] 式 1.00 20,119 小計【九】 20,119 十 試驗費 式 1.00 1 給排水管路,(漏)水試驗費 式 1.00 10,000 2 給水管路,水壓試驗費 式 1.00 10,000 3 電氣線路,線徑查驗费 式 1.00 30,000 小計【十】 50,000 合計【壹】 2,035,000 貳 工程管理費(行政、交通、雜項費用)[約【壹】*5%] 式 1.00 102,000 合計【壹+貳】 2,137,000 參 稅金[【壹+貳】*5%] 式 1.00 107,000 合計【壹+貳+參】 2,244,000 肆 規劃設計費用[約【壹+貳+參】*5%] 式 1.00 112,000 總計【壹+貳+參+肆】 2,356,000 註⒈ 本次預算書各工作項目,係參考原告110年9月13日之附件(原證18)並以為基準,並經 本會多次至現場踏勘、實際量測各部尺寸,再行補充補列工作項目、彙整製作。 註⒉ 本次預算書内所載各工作項目數量(值)係為實際測量結果,並取小數點第2位核計。 註⒊ 本工作項目業經111.09.02第2次現勘原告及被告等兩造確認無爭議、非屬鑑定項目。 註⒋ 本次預算書業經111.09.02第2次現勘原告及被告等2造確認,各工作項目臚列正確。 註⒌ 本次預算書各工作項目經111年9月報價廠商現場踏勘、以一般市場行情填寫空白標單。
表E:系爭契約有已完工無瑕疵之部分及項目工程 名稱 臺南市○○區○○街0號損害賠償後續工程 會計科目 施工 地點 臺南市○○區○○街0號 工程編號 項次 項目及說明 單位 數量 (註⒉) 單價 複價 備註 壹 施工費 式 1.00 一 泥作工程 式 1.00 ㈠ 鷹架工程[L(5m+17m+5m)*H14m] M2 378.00 350 132,300 ㈡ 外牆後面廢除窗戶之紅磚區填補整平 式 1.00 1 外牆側邊廢除窗戶之紅磚區填補整平 M2 1.81 - 瑕疵項 2 外觀内凹裸露面以泥作填補粉光+防水 (不含貼磁碑)[5m*10.5m] M2 52.50 - 瑕疵項 ㈢ 泥作及補貼磁磚工程 式 1.00 1 4樓廁所内窗戶旁泥作補貼磁磚 式 1.00 - 瑕疵項 2 4樓地板凹陷處堅平粉光+防水 M2 2.38 - 瑕疵項 3 4樓頂房安裝所有鋁拉窗框所需泥作 M 24.38 - 瑕疵項 4 3樓前房安裝落地觀景窗框所需泥作 M 6.13 - 瑕疵項 5 2樓前房安裝落地觀景窗框所需泥作 M 6.09 - 瑕疵項 6 1樓店面安裝落地鋁拉門框所需泥作 M 8.41 - 瑕疵項 7 浴室修改管路所需之泥作修補 間 7.00 - 瑕疵項 8 泥作,室内地坪(有地磚打底),含水泥砂漿(含工帶料) M2 281.60 690 194,304 9 泥作,室内地坪(無地碑打底),含水泥砂漿(含工帶料) M2 57.33 720 41,278 10 地磚(90*15cm),含水泥砂漿或黏著劑 (含工帶料) M2 152.20 2,100 319,620 11 地碑(60*30cm),含水泥砂漿或黏著劑 (含工帶料) M2 31.35 1,800 56,430 12 地磚(30*30cm),含水泥砂漿或黏著劑 (含工帶料) M2 98.05 1,500 147,075 13 泥作,内牆面(有壁磚打底),含水泥砂漿(含工帶料) M2 136.57 750 102,428 14 泥作,内牆面(無壁碑打底),含水泥砂漿(含工帶料) M2 316.78 780 247,089 15 泥作,牆面(外牆面),含水泥砂漿(含工帶料) M2 251.68 750 188,760 16 壁磚(60*22.5cm),含水泥砂漿或黏著劑 (含工帶料) M2 136.57 2,100 286,797 ㈣ 1樓後面空地、車庫、花圃地坪整地 式 1.00 1 拆除並廢除地上物 M2 56.14 - 未施工項 2 綁鋼筋含材料 M2 56.14 - 未施工項 3 混凝土澆築面層水泥砂漿全面(機械)粉光(不含貼地磚) M2 56.14 - 未施工項 4 完工後清運施工廢棄物含人工搬運費 M2 56.14 - 未施工項 5 化糞池孔蓋更新 式 1.00 - 未施工項 6 拆除,建築物室内外(含裝修層、門窗、機電管與線、給排水管、各式箱體…等) M2 338.95 600 203,370 7 清運,全部拆除物(含車輛、人工搬運)(含合法證明) M3 45.00 2,000 90,000 ㈤ 建築物全棟,完工後清運施工廢棄物含人工搬運費 式 1.00 - 未施工項 ㈥ 木作 式 1.00 1 天花板 M2 68.72 1,500 103,080 2 矽酸鈣板封板 M2 9.60 1,200 11,520 小計【一】 2,124,051 二 水電工程 式 1.00 ㈠ 電氣工程 式 1.00 1 不鏽鋼電錶白鐵總箱 只 1.00 - 未完工項 2 錶前總開關3P-400A含配管配線 式 1.00 - 未完工項 3 錶後分開關2P-50A含配管配線 式 1.00 - 未完工項 4 按裝配管之總承開關固定箱管線及工資 式 1.00 - 未完工項 5 1〜4樓電氣查修+補線路 間 7.00 - 瑕疵項 6 4戶總電源線補線 戶 4.00 - 未完工項 7 電錶原三顆220V安裝 支 3.00 - 未完工項 8 電錶原四顆110V改220V+申請費+安裝 只 4.00 - 未完工項 9 插座及開關 式 1.00 - A 插座(單連、雙連) 組 59.00 100 5,900 B 開關(單切、雙切、三切、四切) 組 18.00 200 3,600 C 單插座單開關、封口插座 組 3.00 100 300 10 接線盒(室内) 組 20.00 300 6,000 11 接線盒(外牆) 組 17.00 300 5,100 12 分電箱 組 2.00 3,000 6,000 13 既設管線路損壞更新 (既有電纜.管路延伸.對數調整修改) 式 1.00 807 807 二、㈠1-10合計*0.03 14 雜項,含油漆標示.穿牆止水.零星材料.止水裝置.打洞修補.管路穿樑等 式 1.00 1,614 1,614 二、㈠1-10合計*0.06 15 新設配管作業線架安裝鑽洞植筋. 鐵件加工焊接.零星材料. 各種冷作熱作工程加工及零件 式 1.00 807 807 二、㈠1- 10合計*0.03 16 搬運維護費及箱體線架管路安裝工資 式 1.00 4,035 4,035 二、㈠1- 10合計*0.15 ㈡ 給水及衛生設備工程 式 1.00 1 1/4樓戶外之水龍頭含安裝 組 2.00 - 未施工項 2 2/3樓戶外走廊之地面排水蓋更換 組 6.00 - 未施工項 3 1 HP抽水馬達含配管 (含自動控制系統配線安裝) 組 1.00 - 未施工項 4 衛浴修改管路(原配置高度不當) 間 7.00 - 瑕疵項 5 衛浴設備(含安裝) 式 1.00 - 未拖工項 A 和成馬桶130 套 7.00 - 未施工項 B 和成臉盆367 套 7.00 - 未施工項 C 其他一般品牌臉盆龍頭1組 套 7.00 - 未施工項 D 其他一般品牌淋浴龍頭1組 套 7.00 - 未施工項 E 其他一般品牌無框鏡+玻璃平台*1組 套 7.00 - 未施工項 F 其他一般品牌單桿浴巾桿1組 套 7.00 - 未施工項 6 落水頭(圓),直徑8cm 組 4.00 200 800 7 落水頭,平頭(方),10*10cm 組 4.00 200 800 8 落水頭,平頭(方),12X12cm 組 12.00 300 3,600 9 水塔(共2組,1F:1顆+4F:3顆) 組 4.00 10,700 42,800 10 PVC汙排管,橘管,直徑14cm(0.6m/組) 组 10.00 300 3,000 11 壁式出水管,直徑3cm 組 41.00 600 24,600 12 壁式出水管,直徑5cm 組 7.00 750 5,250 13 壁式排水管,直徑6.5cm 組 1.00 900 900 14 運雜費.工具損耗.污水管線五金另料. 管路固定及吊支架(含角鐵U型護管夾) 式 1.00 4,905 4,905 二、㈡1- 11合計*0.06 15 試壓.試漏.調蝥.配管線. 安裝吊裝費(含工區施工損壞及復原) 式 1.00 12,262 12,262 二、㈡1- 11合計*0.15 小計【二】 133,080 三 弱電(通信)工程 式 1.00 ㈠ 4樓電信箱體察管路及補斷管接點(co2) 式 1.00 - 未拖工項 ㈡ 4樓主電信箱電視、電話及光纖管拉線 式 1.00 未施工項 ㈢ 電視、網路及電話佈線+出線口製作 式 1.00 - 未施工項 1 4樓全 式 1.00 - 未拖工項 2 3樓前 式 1.00 - 未施工項 3 3樓後 式 1.00 未拖工項 4 2樓前 式 1.00 - 未施工項 5 2樓後 式 1.00 - 未拖工項 6 1樓前 式 1.00 - 未施工項 7 1樓後 式 1.00 - 未施工項 ㈣ 設備查修安裝工資 式 1.00 - 瑕疵項 小計【三】 - 四 燈具設備工程 式 1.00 ㈠ 天花板大吸頂燈+LED燈泡*5顆+安裝(包含:1樓店面*1+2樓前*1+2樓後*1+3樓前*1+3樓後*1) 組 5.00 - 未施工項 ㈡ 天花板中吸頂燈+LED燈泡3顆+安裝(包含:1樓店面*1+2樓前*1+2樓後*1+3樓前*1+3樓後*1) 組 5.00 - 未施工項 ㈢ 戶外壁燈+LED燈炮1顆+安裝(包含:1樓店面走廊*2+2樓走廊*3+3樓走廊*3+樓梯間*3) 組 11.00 - 未施工項 ㈣ LED15cm崁燈組+挖孔+安裝1樓店面木作天花板*3+1樓浴室*2+2樓前浴室*2+2樓後浴室*2+3樓前浴室*2+3樓後浴室*2+4樓頂房木作天花板*6 組 19.00 - 未施工項 ㈤ 4樓鐵皮屋4尺LED支架燈T5燈+安裝 組 6.00 - 未施工項 小計【四】 - 五 鋁門窗工程 式 1.00 ㈠ 落地玻璃門◇DW1,189.5*231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1.00 - 未完工項 ㈡ 門◇DW2,89*203cm (註:門片以鋁框蜂巢面貼美耐板估列) 樘 5.00 - 未完工項 ㈢ 落地玻璃門◇DW3,88.5*200cm (含固定玻璃)(單價含工帶料) 樘 6.00 - 未完工項 ㈣ 落地玻璃門◇DW4,138*196cm (含固定玻璃)(單價含工帶料) 樘 5.00 - 未完工項 ㈤ 鋁窗△1,323*146.5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1.00 - 未完工項 ㈥ 鋁窗△2,86*101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1.00 - 未完工項 ㈦ 鋁窗△3,47.5*102.5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1.00 - 未完工項 ㈧ 鋁窗△4,58*85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1.00 - 未完工項 ㈨ 鋁窗△5,72*43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5.00 - 未完工項 ㈩ 鋁窗△6,117.5*116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1.00 - 未完工項 鋁窗△7,47*67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1.00 - 未完工項 鋁窗△8,24*178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4.00 - 未完工項 鋁窗△,147*97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2.00 - 未完工項 鋁窗△0,153*99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4.00 - 未完工項 鋁窗△ll,133*40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2.00 - 未完工項 小計【五】 - 六 鐵件工程 式 1.00 ㈠ 扶手 式 1.00 1 1樓至4樓的樓梯扶手[7M*4樓] M 28.00 - 未施工項 2 2樓3樓4樓陽台長扶手[14M*3樓] M 42.00 - 未施工項 小計【六】 - 七 油漆工程 式 1.00 ㈠ 室内水泥漆油漆工程 式 1.00 1 室内牆面(不含整修牆面), 最少上漆2次,電腦調色漆上2-4次 M2 326.97 - 瑕疵項 2 室内天花板(不含整修天花), 最少上漆2次,電腦調色漆上2-4次 M2 226.31 510 115,419 ㈡ 外牆防水工程:正面外牆及側牆外牆上 式 1.00 1 防水彈性漆(不含噴漆石頭漆)+後外牆及社區側外牆裸身牆面先上底漆再加防水彈性漆+室外樓梯白牆都上防水彈性漆 M2 378.00 - 瑕疵項 ㈢ 噴石頭漆(含滴水條) M2 378.00 - 瑕疵項 小計【七】 115,419 八 設備配備 ㈠ 櫻花牌儲熱熱水器 註⒊ 1 12加命型+材料 1.00 - 無爭議工項 2 20加侖型+材料 5.00 - 無爭議工項 3 30加侖型+材料 1.00 - 無爭議工項 ㈡ 浴室小型排風扇+安裝 組 6.00 - 未施工項 小計【八】 - 九 清潔费用[約【壹.一~壹.八】*1%] 式 1.00 - 未施工項 小計【九】 - 十 試驗費 式 1.00 瑕疵項 1 給排水管路,(漏)水試驗費 式 1.00 - 瑕疵項 2 給水管路,水壓試驗費 式 1.00 - 瑕疵項 3 電氣線路,線徑查驗费 式 1.00 - 瑕疵項 小計【十】 - 合計【壹】 2,372,550 貳 工程管理費(行政、交通、雜項費用)[約【壹】*5%] 式 1.00 118,628 合計【壹+貳】 2,491,178 參 稅金[【壹+貳】*5%] 式 1.00 124,559 合計【壹+貳+參】 2,615,737 肆 規劃設計費用[約【壹+貳+參】*5%] 式 1.00 130,787 總計【壹+貳+參+肆】 2,746,524 註⒈ 本次預算書各工作項目,係參考原告110年9月13日之附件(原證18)並以為基準,並經本會多次至現場踏勘、實際量測各部尺寸,再行補充補列工作項目、彙整製作。 註⒉ 本次預算書内所載各工作項目數量(值)係為實際測量結果,並取小數點第2位核計。 註⒊ 本工作項目業經111.09.02第2次現勘原告及被告等兩造確認無爭議、非屬鑑定項目。 註⒋ 本次預算書業經111.09.02第2次現勘原告及被告等2造確認,各工作項目臚列正確。 註⒌ 本次預算書各工作項目經111年9月報價廠商現場踏勘、以一般市場行情填寫空白標單。
表F:
工程 名稱 臺南市○○區○○街0號損害賠償後續工程 會計科目 施工 地點 臺南市○○區○○街0號 工程編號 項次 項目及說明 單位 數量 (註⒉) 單價 複價 備註 壹 施工費 式 1.00 一 泥作工程 式 1.00 ㈠ 鷹架工程[L(5m+17m+5m)*H14m] M2 378.00 350 132,300 ㈡ 外牆後面廢除窗戶之紅磚區填補整平 式 1.00 1 外牆側邊廢除窗戶之紅磚區填補整平 M2 1.81 5,000 9,050 瑕疵項 2 外觀内凹裸露面以泥作填補粉光+防水 (不含貼磁碑)[5m*10.5m] M2 52.50 600 31,500 瑕疵項 ㈢ 泥作及補貼磁磚工程 式 1.00 1 4樓廁所内窗戶旁泥作補貼磁磚 式 1.00 6,000 6,000 瑕疵項 2 4樓地板凹陷處堅平粉光+防水 M2 2.38 2,500 5,950 瑕疵項 3 4樓頂房安裝所有鋁拉窗框所需泥作 M 24.38 1,000 24,380 瑕疵項 4 3樓前房安裝落地觀景窗框所需泥作 M 6.13 1,000 6,130 瑕疵項 5 2樓前房安裝落地觀景窗框所需泥作 M 6.09 1,000 6,090 瑕疵項 6 1樓店面安裝落地鋁拉門框所需泥作 M 8.41 1,000 8,410 瑕疵項 7 浴室修改管路所需之泥作修補 間 7.00 3,500 24,500 瑕疵項 8 泥作,室内地坪(有地磚打底),含水泥砂漿(含工帶料) M2 281.60 690 194,304 9 泥作,室内地坪(無地碑打底),含水泥砂漿(含工帶料) M2 57.33 720 41,278 10 地磚(90*15cm),含水泥砂漿或黏著劑 (含工帶料) M2 152.20 2,100 319,620 11 地碑(60*30cm),含水泥砂漿或黏著劑 (含工帶料) M2 31.35 1,800 56,430 12 地磚(30*30cm),含水泥砂漿或黏著劑 (含工帶料) M2 98.05 1,500 147,075 13 泥作,内牆面(有壁磚打底),含水泥砂漿(含工帶料) M2 136.57 750 102,428 14 泥作,内牆面(無壁碑打底),含水泥砂漿(含工帶料) M2 316.78 780 247,089 15 泥作,牆面(外牆面),含水泥砂漿(含工帶料) M2 251.68 750 188,760 16 壁磚(60*22.5cm),含水泥砂漿或黏著劑 (含工帶料) M2 136.57 2,100 286,797 ㈣ 1樓後面空地、車庫、花圃地坪整地 式 1.00 1 拆除並廢除地上物 M2 56.14 180 10,106 未施工項 2 綁鋼筋含材料 M2 56.14 800 44,912 未施工項 3 混凝土澆築面層水泥砂漿全面(機械)粉光(不含貼地磚) M2 56.14 210 11,790 未施工項 4 完工後清運施工廢棄物含人工搬運費 M2 56.14 450 25,263 未施工項 5 化糞池孔蓋更新 式 1.00 15,000 15,000 未施工項 6 拆除,建築物室内外(含裝修層、門窗、機電管與線、給排水管、各式箱體…等) M2 338.95 600 203,370 7 清運,全部拆除物(含車輛、人工搬運)(含合法證明) M3 45.00 2,000 90,000 ㈤ 建築物全棟,完工後清運施工廢棄物含人工搬運費 式 1.00 40,000 40,000 未施工項 ㈥ 木作 式 1.00 1 天花板 M2 68.72 1,500 103,080 2 矽酸鈣板封板 M2 9.60 1,200 11,520 小計【一】 2,393,132 二 水電工程 式 1.00 ㈠ 電氣工程 式 1.00 1 不鏽鋼電錶白鐵總箱 只 1.00 21,000 21,000 未完工項 2 錶前總開關3P-400A含配管配線 式 1.00 18,000 18,000 未完工項 3 錶後分開關2P-50A含配管配線 式 1.00 15,000 15,000 未完工項 4 按裝配管之總承開關固定箱管線及工資 式 1.00 20,000 20,000 未完工項 5 1〜4樓電氣查修+補線路 間 7.00 3,000 21,000 瑕疵項 6 4戶總電源線補線 戶 4.00 12,000 48,000 未完工項 7 電錶原三顆220V安裝 支 3.00 8,000 24,000 未完工項 8 電錶原四顆110V改220V+申請費+安裝 只 4.00 13,000 52,000 未完工項 9 插座及開關 式 1.00 A 插座(單連、雙連) 組 59.00 100 5,900 B 開關(單切、雙切、三切、四切) 組 18.00 200 3,600 C 單插座單開關、封口插座 組 3.00 100 300 10 接線盒(室内) 組 20.00 300 6,000 11 接線盒(外牆) 組 17.00 300 5,100 12 分電箱 組 2.00 3,000 6,000 13 既設管線路損壞更新 (既有電纜.管路延伸.對數調整修改) 式 1.00 7,377 7,377 二、㈠1-1 0合計*0.0 3 14 雜項,含油漆標示.穿牆止水.零星材料.止水裝置.打洞修補.管路穿樑等 式 1.00 14,754 14,754 二、㈠1-1 0合計*0.0 6 15 新設配管作業線架安裝鑽洞植筋. 鐵件加工焊接.零星材料. 各種冷作熱作工程加工及零件 式 1.00 7,377 7,377 二、㈠1- 10合計*0.03 16 搬運維護費及箱體線架管路安裝工資 式 1.00 36,885 36,885 二、㈠1- 10合計*0.15 ㈡ 給水及衛生設備工程 式 1.00 1 1/4樓戶外之水龍頭含安裝 組 2.00 1,000 2,000 未施工項 2 2/3樓戶外走廊之地面排水蓋更換 組 6.00 500 3,000 未施工項 3 1 HP抽水馬達含配管 (含自動控制系統配線安裝) 組 1.00 12,000 12,000 未施工項 4 衛浴修改管路(原配置高度不當) 間 7.00 3,500 24,500 瑕疵項 5 衛浴設備(含安裝) 式 1.00 35,000 35,000 未拖工項 A 和成馬桶130 套 7.00 9,000 63,000 未施工項 B 和成臉盆367 套 7.00 4,600 32,200 未施工項 C 其他一般品牌臉盆龍頭1組 套 7.00 3,500 24,500 未施工項 D 其他一般品牌淋浴龍頭1組 套 7.00 3,600 25,200 未施工項 E 其他一般品牌無框鏡+玻璃平台*1組 套 7.00 3,000 21,000 未施工項 F 其他一般品牌單桿浴巾桿1組 套 7.00 1,200 8,400 未施工項 6 落水頭(圓),直徑8cm 組 4.00 200 800 7 落水頭,平頭(方),10*10cm 組 4.00 200 800 8 落水頭,平頭(方),12X12cm 組 12.00 300 3,600 9 水塔(共2組,1F:1顆+4F:3顆) 組 4.00 10,700 42,800 10 PVC汙排管,橘管,直徑14cm(0.6m/組) 组 10.00 300 3,000 11 壁式出水管,直徑3cm 組 41.00 600 24,600 12 壁式出水管,直徑5cm 組 7.00 750 5,250 13 壁式排水管,直徑6.5cm 組 1.00 900 900 14 運雜費.工具損耗.污水管線五金另料. 管路固定及吊支架(含角鐵U型護管夾) 式 1.00 19,953 19,953 二、㈡1- 11合計*0.06 15 試壓.試漏.調蝥.配管線. 安裝吊裝費(含工區施工損壞及復原) 式 1.00 49,882 49,882 二、㈡1- 11合計*0.15 小計【二】 714,678 三 弱電(通信)工程 式 1.00 ㈠ 4樓電信箱體察管路及補斷管接點(co2) 式 1.00 8,000 8,000 未拖工項 ㈡ 4樓主電信箱電視、電話及光纖管拉線 式 1.00 8,000 8,000 未施工項 ㈢ 電視、網路及電話佈線+出線口製作 式 1.00 未施工項 1 4樓全 式 1.00 2,000 2,000 未拖工項 2 3樓前 式 1.00 4,000 4,000 未施工項 3 3樓後 式 1.00 4,000 4,000 未拖工項 4 2樓前 式 1.00 4,000 4,000 未施工項 5 2樓後 式 1.00 4,000 4,000 未拖工項 6 1樓前 式 1.00 4,000 4,000 未施工項 7 1樓後 式 1.00 4,000 4,000 未施工項 ㈣ 設備查修安裝工資 式 1.00 12,000 12,000 瑕疵項 小計【三】 54,000 四 燈具設備工程 式 1.00 ㈠ 天花板大吸頂燈+LED燈泡*5顆+安裝(包含:1樓店面*1+2樓前*1+2樓後*1+3樓前*1+3樓後*1) 組 5.00 3,500 17,500 未施工項 ㈡ 天花板中吸頂燈+LED燈泡3顆+安裝(包含:1樓店面*1+2樓前*1+2樓後*1+3樓前*1+3樓後*1) 組 5.00 2,500 12,500 ㈢ 戶外壁燈+LED燈炮1顆+安裝(包含:1樓店面走廊*2+2樓走廊*3+3樓走廊*3+樓梯間*3) 組 11.00 1,200 13,200 ㈣ LED15cm崁燈組+挖孔+安裝1樓店面木作天花板*3+1樓浴室*2+2樓前浴室*2+2樓後浴室*2+3樓前浴室*2+3樓後浴室*2+4樓頂房木作天花板*6 組 19.00 600 11,400 ㈤ 4樓鐵皮屋4尺LED支架燈T5燈+安裝 組 6.00 450 2,700 小計【四】 57,300 五 鋁門窗工程 式 1.00 ㈠ 落地玻璃門◇DW1,189.5*231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1.00 42,000 42,000 未完工項 ㈡ 門◇DW2,89*203cm (註:門片以鋁框蜂巢面貼美耐板估列) 樘 5.00 18,000 90,000 未完工項 ㈢ 落地玻璃門◇DW3,88.5*200cm (含固定玻璃)(單價含工帶料) 樘 6.00 14,000 84,000 未完工項 ㈣ 落地玻璃門◇DW4,138*196cm (含固定玻璃)(單價含工帶料) 樘 5.00 21,000 105,000 未完工項 ㈤ 鋁窗△1,323*146.5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1.00 36,000 36,000 未完工項 ㈥ 鋁窗△2,86*101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1.00 7,500 7,500 未完工項 ㈦ 鋁窗△3,47.5*102.5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1.00 5,700 5,700 未完工項 ㈧ 鋁窗△4,58*85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1.00 5,700 5,700 未完工項 ㈨ 鋁窗△5,72*43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5.00 4,500 22,500 未完工項 ㈩ 鋁窗△6,117.5*116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1.00 12,000 12,000 未完工項 鋁窗△7,47*67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1.00 3,000 3,000 未完工項 鋁窗△8,24*178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4.00 3,300 13,200 未完工項 鋁窗△,147*97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2.00 12,600 25,200 未完工項 鋁窗△0,153*99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4.00 13,500 54,000 未完工項 鋁窗△ll,133*40cm (單價含工帶料) 樘 2.00 4,200 8,400 未完工項 小計【五】 514,200 六 鐵件工程 式 1.00 ㈠ 扶手 式 1.00 1 1樓至4樓的樓梯扶手[7M*4樓] M 28.00 3,500 98,000 未施工項 2 2樓3樓4樓陽台長扶手[14M*3樓] M 42.00 2,600 109,200 未施工項 小計【六】 207,200 七 油漆工程 式 1.00 ㈠ 室内水泥漆油漆工程 式 1.00 1 室内牆面(不含整修牆面), 最少上漆2次,電腦調色漆上2-4次 M2 326.97 480 156,946 瑕疵項 2 室内天花板(不含整修天花), 最少上漆2次,電腦調色漆上2-4次 M2 226.31 510 115,419 ㈡ 外牆防水工程:正面外牆及側牆外牆上 式 1.00 1 防水彈性漆(不含噴漆石頭漆)+後外牆及社區側外牆裸身牆面先上底漆再加防水彈性漆+室外樓梯白牆都上防水彈性漆 M2 378.00 650 245,700 瑕疵項 ㈢ 噴石頭漆(含滴水條) M2 378.00 900 340,200 瑕疵項 小計【七】 858,265 八 設備配備 ㈠ 櫻花牌儲熱熱水器 註⒊ 1 12加命型+材料 1.00 18,000 18,000 無爭議工項 2 20加侖型+材料 5.00 21,100 105,500 無爭議工項 3 30加侖型+材料 1.00 24,400 24,400 無爭議工項 ㈡ 浴室小型排風扇+安裝 組 6.00 1,500 9,000 未施工項 小計【八】 156,900 九 清潔费用[約【壹.一~壹.八】*1%] 式 1.00 50,027 未施工項 小計【九】 50,027 十 試驗費 式 1.00 瑕疵項 1 給排水管路,(漏)水試驗費 式 1.00 10,000 瑕疵項 2 給水管路,水壓試驗費 式 1.00 10,000 瑕疵項 3 電氣線路,線徑查驗费 式 1.00 30,000 瑕疵項 小計【十】 50,000 合計【壹】 5,055,702 貳 工程管理費(行政、交通、雜項費用)[約【壹】*5%] 式 1.00 252,786 合計【壹+貳】 5,308,488 參 稅金[【壹+貳】*5%] 式 1.00 265,424 合計【壹+貳+參】 5,573,912 肆 規劃設計費用[約【壹+貳+參】*5%] 式 1.00 278,696 總計【壹+貳+參+肆】 5,852,608 註⒈ 本次預算書各工作項目,係參考原告110年9月13日之附件(原證18)並以為基準,並經本會多次至現場踏勘、實際量測各部尺寸,再行補充補列工作項目、彙整製作。 註⒉ 本次預算書内所載各工作項目數量(值)係為實際測量結果,並取小數點第2位核計。 註⒊ 本工作項目業經111.09.02第2次現勘原告及被告等兩造確認無爭議、非屬鑑定項目。 註⒋ 本次預算書業經111.09.02第2次現勘原告及被告等2造確認,各工作項目臚列正確。 註⒌ 本次預算書各工作項目經111年9月報價廠商現場踏勘、以一般市場行情填寫空白標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