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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建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38號上 訴 人 游勝凱被 上 訴人 吳錫煌以上當事人間因110年度建字第38號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1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