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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建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57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承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民工程公司)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12月5日將「臺北縣中和五眷村-復興新村改建統包工程」之相關債權全部讓與聲請人,由聲請人概括承受資產負債及未完業務乙情,有榮民工程公司113年12月5日榮民專字第1130000586號函、聲請人113年11月13日輔事字第11300823791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三第169至170頁),是聲請人經榮民工程公司之同意,聲請准其代榮民工程公司承當訴訟(本院卷三第167至168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