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15號抗 告 人 歐陽以琳即歐陽弘之繼承人抗 告 人 歐陽以柔即歐陽弘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彭鳳貞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度第5次民刑庭總會決議㈢參照)。申言之,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並無就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為實質上判斷確認之效力,只須抵押權在形式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形式上審查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如屬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形式上之債權證明資料,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倘債務人就實體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而非抗告程序所能救濟。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歐陽弘於民國109年8月8日死亡後,抗告人歐陽以琳、歐陽以柔及訴外人陳秀治、歐陽秋燕雖為其繼承人,但歐陽弘之母親歐陽晈鵷由歐陽弘生前扶養,故歐陽晈鵷得請求酌給遺產4分之1,歐陽秋燕申請要給歐陽晈鵷現金及股票(金額約2,307,365元)的4分之1,但歐陽晈鵷於110年5月27日死亡而無法給她,又歐陽秋燕持有歐陽晈鵷表示「新樓帳簿歸她所有」之文件等語。
三、相對人主張被繼承人歐陽弘於99年7月5日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①183萬元②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分別於99年7月8日、103年7月18日向相對人借款152萬元、100萬元及70萬元,嗣歐陽弘於109年8月8日死亡,抗告人歐陽以琳、歐陽以柔及訴外人陳秀治、歐陽秋燕為其繼承人,且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9年12月1日辦畢繼承登記。詎前述借款均僅繳納本息至109年7月8日止,其後即未再依約繳納,尚欠本金合計664,47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借款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3紙、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為證,是依上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足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原裁定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相符。又系爭土地、建物現已辦理繼承登記,登記為歐陽以琳、歐陽以柔、陳秀治、歐陽秋燕公同共有,抗告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抗告人上開所辯為「遺產應繼分或應如何分配歐陽弘遺產」之繼承人內部關係事宜,與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無關,且屬被繼承人間實體法律關係之抗辯,不是非訟事件法院所得審酌之事項,揆諸前揭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而非本件非訟程序可得審究,故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抗告費用確為1,000元,應由抗告人負擔。
四、據上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附表
附表1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1 臺南市 東區 富農段 1052 12.43 60000分之6594 重測前:虎尾寮段435-15地號。 02 臺南市 東區 富農段 1053 402.83 60000分之6594 重測前:虎尾寮段435-10地號。附表1建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合計 面積單位 主要建築材料 陽台 面積單位 01 2235 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62.96 67.63 130.5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7.63 平方公尺 全部 重測前:虎尾寮段2235建號。 共有部分:富農段223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71。附表2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1 臺南市 東區 富農段 1052 12.43 360000分之22104 重測前:虎尾寮段435-15地號。 02 臺南市 東區 富農段 1053 402.83 360000分之22104 重測前:虎尾寮段435-10地號。附表2建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三層 合計 面積單位 主要建築材料 陽台 面積單位 01 2238 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三樓之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70.26 70.26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7.61 平方公尺 全部 重測前:虎尾寮段5116建號。 共有部分:富農段223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9。 共有部分:富農段223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