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33號聲 請 人 施振榮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南市致遠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 條、第6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財團法人臺南市致遠基金會之董事,該法人因業務需要,經民國(下同) 110 年5 月18日第1屆第7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5 條、第10條及第12 條(如附件對照表),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情,業據提出新舊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會議記錄、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法人登記證書等為證,自堪信實。又審核上開捐助章程之變更,已經臺南市經濟發展局同意備查,亦有該局110 年1 月27日南市經產輔字第1100175224 號函供參,且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