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楊莉玲代 理 人 吳政遇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王行正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林勵之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陳正欽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朱逸君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代 理 人 鄭智敏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鄭穎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楊莉玲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項、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立法理由參照)。是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嗣債務人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可供清償債務之清算財團財產為新臺幣(下同)49,210元,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分配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予各債權人,其中優先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分配17,119元,其餘普通債權人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5,318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1,884元、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2,743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1,382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3,368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985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3,657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配633元、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1,420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232元、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配1,638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674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842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197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828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分配53元、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配347元、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配102元、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4,903元、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配885元(普通債權部分合計受償32,091元),本院並於109年2月11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本院於109年7月31日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清算、依職權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今再度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則依上列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應依聲請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
四、系爭裁定認定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102,072元,而各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合計已受分配32,091元,業如前述;系爭裁定理由誤將優先債權人勞保局受償之17,119元(為勞工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之1規定,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計入普通債權人受分配之金額,而誤載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償49,210元,並無拘束本案之效力。是以,本件債務人清償不足額應為69,981元(計算式:102,072元-32,091元=69,981元)。債務人主張其於系爭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如附表「裁定不免責後受償金額」欄所示金額,合計52,851元乙情,有債務人所提出之存款憑證、匯款憑證、繳款憑證、收據、交易明細等件為憑,並有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23、55至83、101至133頁),固堪採認,惟加計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分配之32,091元後,債務人清償各普通債權人之總額僅84,942元(計算式:52,851元+32,091元=84,942元),尚未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即102,072元,自不得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免責,本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惟上開條文既在鼓勵聲請人繼續清償,以獲免責,倘聲請人今後能繼續清償,使各債權人之實際受償數額,達到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時(參附表),得再依上開條文聲請免責,附此敘明。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之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於清算程序中已受償金額 裁定不免責後受償金額 聲請人應繼續清償始能再聲請免責之數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59,563元 16.57% 16,914元 5,318元 8,759元 2,837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6,092元 5.87% 5,993元 1,884元 3,103元 1,006元 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16,811元 8.55% 8,728元 2,743元 4,520元 1,465元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2,945元 4.31% 4,400元 1,382元 2,278元 740元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94,110元 10.49% 10,708元 3,368元 5,545元 1,795元 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6,894元 3.07% 3,135元 985元 1,623元 527元 7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622,543元 11.4% 11,637元 3,657元 6,026元 1,954元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80,794元 1.97% 2,012元 633元 1,041元 338元 9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29,955元 4.42% 4,513元 1,420元 2,337元 756元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099元 0.72% 736元 232元 381元 123元 1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26,724元 5.1% 5,207元 1,638元 2,696元 873元 12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98,992元 2.1% 2,145元 674元 1,110元 361元 1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3,653元 2.62% 2,675元 842元 1,385元 448元 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315元 0.61% 624元 197元 322元 105元 1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7,466元 2.58% 2,634元 828元 1,364元 442元 1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23,436元 0.16% 164元 53元 85元 26元 17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4,124元 1.08% 1,103元 347元 571元 185元 18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5,308元 0.32% 328元 102元 169元 57元 19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75,352元 15.28% 15,598元 4,903元 8,077元 2,618元 20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92,672元 2.76% 2,818元 885元 1,459元 474元 總計 4,261,185元 102,072元 32,091元 52,851元 17,130元 備註: 一、本附表債權總額欄所示數額、公告債權比例欄,係依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清算事件108年11月22日公告之債權表所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債權比率、債權總額為據(見本院司執消債清字卷一第286至293頁)。 二、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清算事件108年11月22日公告之債權表所示劣後債權,依消債條例第29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規定,不計入債權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