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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3號聲 請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 對 人 張簡文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6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陳」簡文貴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簡文貴。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