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1號聲 請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財源相 對 人 陳泰安
許永貞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存字第11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1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臺幣340萬元之101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代號A01105),准以同額之105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20號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5期票面金額新臺幣340萬元債票,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1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公債即將到期,亟須領回取息,為此聲請裁定變換提存物等語,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裁定及提存書附卷可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10號卷核閱屬實,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