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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吳維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南市天主教私立寶仁小學間給付違約金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事件之再審原告,為明瞭該案歷次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與筆錄是否有不符之處,以核對更正筆錄,以維護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准予付費後交付本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事件民國107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108年3月8日準備程序、同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程序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係指聲請法庭錄音所繫屬之裁判確定而言,其係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者,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裁判於送達前確定者,應自送達時起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06號裁定參照)。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再審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108年5月14日判決確定,並於同年5月16日將判決書送達聲請人,有該確定判決及送達證書附卷足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期間,自該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8年11月16日止,即告屆滿。聲請人遲至110年1月27日始為本件聲請,顯已逾6 個月之聲請期間,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許嘉容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裁判日期: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