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衛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衛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000號之13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8月2日經強制住院於成大醫院,聲請人正值報名記帳士期間,抓聲請人入院,致使聲請人無法參加國家考試。另聲請人尚有欠款,導致無法賠償,信用受損,請求賠償。聲請人姊妹也有精神病史。故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情。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認定之嚴重病人,依書面資料顯示,因近日在家屬整盒口罩上噴殺蟲劑且有毆打家屬,急診時出現言語威脅他人之情事,具有傷害他人之行為,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符合同法第4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經受處分人即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於110年8月3日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經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及相關申請審查程序,審查決定許可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0年8月6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00260294號函檢送之相關文件影本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函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該院以110年8月30日成附醫精神字第1100016229號函覆:「○員自民國95年開始長期於本院精神科就診,診斷為情感思覺失調症,本次住院前約一週有易怒、睡眠需求減少、自語、怪異行為和暴力行為,故至急診收入精神科急性病房住院。由於病患拒絕住院,故申請強制住院。於住院期間仍有情緒起伏大、口語威脅、精神運動性激躁、活動量增加等症狀,故建議持續住院治療。」等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