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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衛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衛字第7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巷0號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9月經強制住院於成大醫院,因聲請人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情。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認定之嚴重病人,依書面資料顯示,因近日受症狀影響,口頭威脅要殺死媽媽、用刀割她的肉,且有踢踹案母大腿等情事,具有傷害他人之虞行為,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甲○○先生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符合同法第4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經受處分人即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於110年9月27日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經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及相關申請審查程序,審查決定許可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29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00260411號函檢送之相關文件影本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函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該院以110年10月15日成附醫精神字第1100019982號函覆「莊員本次因躁鬱症躁期發作,出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並具有傷人之虞(頻繁跟媽媽吵架、動手拉扯、口頭威脅要把媽媽殺死),於110年9月27日入住急性病房,因拒絕住院,故申請強制住院。

強制住院核可後入住至今,經治療後仍有躁期之症狀,包含高亢情緒、思考飛躍、話多、計畫多、睡眠需求減少,對於當初被案母帶來醫院住院一事仍好辯,目前仍表示不願意住院。依據上述觀察及評估,莊員目前仍有強制住院之必要性。」等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