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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號原 告 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原 告 陳明華被 告 薛吉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㈡原告陳明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