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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9號原 告 楊文禮被 告 林天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要請求判決確認兩造間於民國88年5月15日所簽立之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讓渡契約書無效,依原告所提出之該契約書記載契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3,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9,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裁判日期: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