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何建生被 告 盧文良
鄭進在黃榮東黃獻昌劉天福王茂榮王聖裕陳英芳蔡通榮王順益何榮彬葉俊麟邱冠錫陳永田蔣財福曾芳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臺南市永康區鹽行禹帝宮第七屆管理委員會民國108年4月28日第3次信徒大會提案討論1之決議有效,核其訴之內容乃有關「九塊厝」住戶購地事宜,係以具有財產價值之法律關係存否,作為確認之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10定之(即165萬元)。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其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上揭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並依此數額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