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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0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 告 葉昇訴訟代理人 王裕鈞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洪聖斌請求返還隱名合夥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日期: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