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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 告 陳科全訴訟代理人 田佳禾被 告 黃國書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書間請求移交公共基金收支會計憑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四項為:一、被告求美第一廠辦公大樓管理負責人黃國書應將南山新市園區A棟(原為求美第一廠辦公大樓,門牌號碼台南市○市區○○路00號)大樓之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等資料移交予原告南山新市園區A棟管理負責人陳科全。二、被告求美第二廠辦公大樓管理負責人黃國書應將南山新市園區B棟(原為求美第二廠辦公大樓,門牌號碼台南市○市區○○路00號)大樓之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等資料移交予原告南山新市園區B棟管理負責人陳科全。三、國際南科第一商辦大樓管理負責人黃國書應將南山新市園區C棟(原為國際南科第一商辦大樓,門牌號碼台南市○市區○○路00號)大樓之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等資料移交予原告南山新市園區C棟管理負責人陳科全。四、國際南科第一廠辦公大樓管理負責人黃國書應將南山新市園區H棟(原為國際第一廠辦公大樓,門牌號碼台南市○市區○○街000號)大樓之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等資料移交予原告南山新市園區H楝管理負責人陳科全等,核其性質,並非對無財產上價值之親屬關係及人格權、身分權等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此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示,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而訴之聲明第五項為:被告國際南科第一商辦大樓管理負貴人黃國書應給付原告1,596,57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原告係以一訴主張訴數項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196,570元(計算式:1,650,000元×4+1,596,570=8,196,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日期: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