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 告 祭祀公業許顯法定代理人 許朝成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39年4月15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37,52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附表:編號 土地坐落標示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新臺幣) 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587.59平方公尺 2,900元/平方公尺 全部 7,504,011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46.04平方公尺 2,900元/平方公尺 全部 133,516元 合計 7,637,5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