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被 告 林素珠
郭秋衛吳勝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200元(參照調解卷第97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慧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