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蘇裕賢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告 臺南市佳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朱雅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宣告調解無效之訴,足使原具確定力之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係將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予以撤銷之形成權,如該調解內容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以原告獲勝訴判決可獲得之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係請求宣告本院110年度營司調字第60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無效,並請求法院就上開調解事件,視為已經起訴。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事件卷宗,系爭調解筆錄內容與原告起訴之內容皆為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南市○○區○里段000000地號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7,69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土地價額 1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地號土地 26,811元 125 80000之 25248 1,057,6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