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9號原 告 劉致宏上列當事人起訴請求遷移墳墓事件,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姓名、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及送達地址,致本院無從確認原告之起訴對象為何人,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