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潘建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2,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潘建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2,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