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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號原 告 李佳穗被 告 高裕盛

蔡成章黃玉韻吳淑芬鄭全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272元【計算式:10.32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有爭議之土地面積)×44,600元(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60,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日期: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