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陳有澤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元保(歿)間請求代位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13,3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