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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36 號民事和解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陳淑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8,000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拆除建物返還土地面積,按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33,500元×28平方公尺)=9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