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52號原 告 黃美蓮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