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南謚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秩誠被 告 范明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對原告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於起訴狀載明其提起本訴係因兩造就被告有無出資1,000,000元有所爭執,此即原告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應以1,00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