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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6號原 告 陳鏘輝被 告 臺南市北區三山國王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東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第三屆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之委任關係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即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係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