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0號原 告 劉錦龍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吳鎧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信輝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76,390元【計算式:1,891.34(平方公尺)×8,500(元)=16,076,3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日期: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