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13號原 告 許右錦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劉哲宏律師吳鎧任律師被 告 王國材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材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93,392元(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0,0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璧卉附表: 110年度補字第413號 編號 土地/建物 公告現值(新臺幣)/ 課稅現值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2,000元/平方公尺 184 全部 27,968,0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972,200元 全部 972,2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5,100元/平方公尺 55.92 全部 2,521,992元 4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131,200元 全部 131,200元
合計 31,593,3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