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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宇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啓宏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被 告 張詔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