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7號原 告 王楹溱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福文間因請求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4萬5,029元(按聲明第1項之405,129元+第2項之39,90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