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3號原 告 謝金宗
鄭渝禎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工業局、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10萬0,563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3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