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00號原 告 梁翁秀琴即桔榮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皇虹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合併計算之,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2,688元,而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應依所擔保之債權額即2,092,688元計算,且本院審酌原告請求設定抵押權之標的為新成屋,其價值勢必高於2,092,688元甚多,故此部分價額自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即2,092,688元計算為當,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85,3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48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