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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12號原 告 葉世宏

葉吉雄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玟璟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均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係各自以物上請求權為基礎提起本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起訴狀所載請求返還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暫定訴訟標的價額(請求拆除建物部分不予合併計算),限原告葉世宏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45,847元(起訴請求返還土地面積471.1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600元/平方公尺=4,523,424元)、限原告葉吉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3,473元(起訴請求返還土地面積235.5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600元/平方公尺=2,261,5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