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13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楊喬緯即楊明城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