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15號原 告 陳惠凰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丘瀚文律師簡麒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利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等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停車格面積及欄杆占用土地面積,乘以被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