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15號原 告 陳惠凰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丘瀚文律師簡麒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利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等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7,953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按110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8.96+0.4〉平方公尺×67,089元=627,95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