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5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被 告 楊偉呈
吳宣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參酌原告所提台新銀行房貸預估單,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