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77號原 告 吳佳珍

吳碧智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菊月、謝秀琴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其與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謝秀琴應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因系爭土地前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8511號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程序鑑價後核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為158萬元,該價額顯低於系爭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36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土地價額即158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日期: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