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82號原 告 翁炳坤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21,900元【計算式:⒈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價值6,321,900元(面積2,107.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000元/平方公尺)+⒉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賠償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4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