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1號原 告 王忠傑
王昭元王小如謝王小燕王小玲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梅花、王國隆、王國忠、蘇王赺、王云秀、黃滿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價值證明(市價)、出資興建證明或繳稅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