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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1號原 告 王忠傑

王昭元王小如謝王小燕王小玲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梅花、王國隆、王國忠、蘇王赺、王云秀、黃滿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裁判日期: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