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9號原 告 李晉文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
查名邦律師高亦昀律師簡麒融律師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