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15號原 告 王建勝上列原告與被告即拍定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6,000元(按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拍定價核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格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