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6號原 告 蔡佩蓁被 告 施雅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訴之聲明第1項)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請求公開道歉部分應另徵收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被告住居所依起訴狀所載均非位於本院轄區,本件依起訴狀所載內容似非應由本院管轄(審判),故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就管轄表示意見,俾利本院審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